[情報] 黃國昌教授 演說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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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黃國昌教授
在過去事件當中,可以看的出來各位相當辛苦。另外方面還忍受這個
非常惡劣的居住空間,還有隨時擔心的警察會隨時攻堅進來。
去年我們第一次在報章雜誌上聽到服貿。周圍第一次在報章雜誌所獲
得到的訊息是什麼?
如果一開始我們聽到兩岸我服務貿易協定,我們知道它要求國會「限時」
通過決議。我們的主要報章媒體都說國際貿易的協議,必須要 "包裹表決",
不可以逐條審議。當我們行政部門,透過傳播工具,在社會上散佈這樣的
訊息,它沒有說明 "在包裹表決" 之前,行政部門必須跟國會報告,我要
做什麼目標、我要進行什麼決議,命且「獲得」國會授權!讓它可以跟外
國進行自由貿易的談判。
我們出去談判的時候,我們儘量不要失信於人。我們必須要讓談判對象明
白。帶回國之後,談判的人,必須知道,能不能透過民主程序獲得同意。
在這兩者中間取得平衡。一個很好的策略是,他隨時讓國會知道,談判的
進度、讓國會可以適度地表達意見。把國會從人民那邊知道的意見,表達
給行政部門。這個可能不會是1個很短的過程,你會牽涉到越來愈多的產
業,尤其許多人的產業會因為這樣談判的發展,他的職業、一生將會徹底
改變。因此在談判的過程中,你說,去談個3年、4年、5年,歷經數年的
談判,感覺到說「這樣應該是這樣可以接受的」,才帶回國內,進行1個
限時包裹表决。它之所以可以這麼做的原因,是因為在包裹表決之前,帶
回家以前,都完成了過程中的審查程序。
另一種是非常傳統的審查。在多數民主國家,當行政部門,所做的決定,
必須要受到國會的考驗。當你出去簽的條約,在接下來國會實際審議的條
約中,就必須要對每一條產業,就必須要經過「正常的國會審議」來進行。
但透過這樣事前沒有反應,事後才修改的條約,風險非常的高,因為當初
出去談判的人,根本沒有與國內交換意見、或獲得授權。
即使採取包裹表決,在美國、南韓,即使送交國會,國會仍很清楚的告訴
行政部門「按照這個版本,沒有通過的可能」,這時行政部門應該再調整。
第2種模式很簡單,因為前面什麼事情都沒有做,是後面臨要被修改、調整
的可能性非常非常的高。你說 "在國際上面會失信於民",這樣是因為先前
沒有溝通好。
第3種模式是先簽約,回國後限時、強制一定要過。我們在立法院行使職權
的過程中,如內政委員會,處理內政有關的法案.. 聯席委員會,這時候牽
涉的事項越多,整個委員會需要討論的事項很多,突然有一天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宣布散會、主席宣布已經討論完畢。全世界,民主國家裡面,只有我們
現在的臺灣,在馬政府執政下的臺灣做的事。
但我們憲法裡規定,雖然我們可以由行政權發動條約案。但絕對不是行政權
有全決定整個條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憲法第二條.. 但最後,准或者是不准,
還是掌握在國會手中的時候。我們國會要怎麼去處理條約案的過程。哪怕是
咨商、呈現具體內容。各位實際去看,行政部門應該要「有義務」實際去做
很多事情: 資訊公開的義務、提出各式各樣衝擊影響的評估。
我們面臨2個模式的選擇。剛剛要跟國際社會的方向,是往美國立法的方向
去移動。
我們甚至可以看見「歐盟」採取的方法與美國用的方法是相同的。
美國、歐盟、甚至最近幾年,竄起很快的南韓。都已經改用第1種模式。就是
我國國會,就是要透過衝擊影響評估、讓民間反映意見、讓國會反映意見,
透過1個完備的法律來加以制定。1997年蕭萬長就已經提出需要這樣的法律。
但現在國會都還沒有生出來。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應該要預先完成。才能讓行政部門有足夠的標準與授
權,去談判..
11:44 演講結束。
逐字稿打字者 Ricas@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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