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海外所得的成本定義已刪文
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1、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無法遞延至隔年度再扣除
2、海外股票所得 = 「交易時的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
基於以上兩點前提
假設於110年初投入30萬鎂購買股票,110年底股票“並未賣出“,殘值剩20萬鎂。
當年度並無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111年時股票賣出總價60萬鎂
試問:112年度報稅時,
海外股票所得應為a) 60萬鎂 -30萬鎂 = 30萬鎂
或為b) 60萬鎂 -20萬美 = 40萬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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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0:21,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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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0:21,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