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海外所得的成本定義已刪文

看板Foreign_Inv作者 (lucky)時間2年前 (2023/07/04 00:12),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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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1、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無法遞延至隔年度再扣除 2、海外股票所得 = 「交易時的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 基於以上兩點前提 假設於110年初投入30萬鎂購買股票,110年底股票“並未賣出“,殘值剩20萬鎂。 當年度並無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111年時股票賣出總價60萬鎂 試問:112年度報稅時, 海外股票所得應為a) 60萬鎂 -30萬鎂 = 30萬鎂 或為b) 60萬鎂 -20萬美 = 40萬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154.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688400730.A.390.html

07/04 00:21, 2年前 , 1F
這有任何困難嗎 ? 照著你貼的文字解釋, 唯一答案就是 a
07/04 00:21, 1F
文章代碼(AID): #1aelDQEG (Foreign_In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