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手] 期貨交易法105條

看板ForeignEX作者 (combo)時間7年前 (2017/02/06 15:16), 編輯推噓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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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交易法第 105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 委託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 交易,;違反者,依同法第 119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2 萬 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依照法律規範是這樣 如果自己用國外的"銀行"或是"交易商"來下外匯保證金的話 是否違法? 公訴罪嗎? 請各位先進解答疑惑,謝謝 如果要罰錢,這法條真的有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42.21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EX/M.1486365390.A.7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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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中公民課的常識罰鍰跟公訴(刑法)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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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XD,而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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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自己有在下,要小心不能讓仇人知道,不然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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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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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15, , 5F
在荷蘭吸毒後回台後會被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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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8:55, , 6F
罰鍰 是行政罰,非刑罰自無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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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有病的法條,機場匯兌櫃台旅客自然人得憑出入境證件"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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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次"最多限額人民幣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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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5:45, , 9F
那用IB也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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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國內的行政罰,罰不到國外的行為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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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07:03, , 11F
如果有事先去罰那些複委託的劵商,最好一罪一罰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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