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海外所得逾50萬元 強制通報
政府又要跟大家挖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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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逾50萬元 強制通報
2011-01-24 01:14∣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http://camera.chinatimes.com/newsphoto/2011-01-24/clipping/A02A00_T_01_02.JPG
海外所得計算公式
今年5月首度要申報99年度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財部發布新規定,信託業接受客戶委
託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如投資人海外所得逾50萬元,業者須在1月底前通報國稅局;如果低
於50萬或是有投資損失,業者可自願申報,財政部並未強制要求。
投資人今年5月要申報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這是中華民國第1次實施,金融機構有
何通報義務,該如何計算客戶的海外所得?問題不少。財部最近整理出「個人海外所得課
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統一對外說明。
業者與投資人關心,如果有海外損失是否可以扣抵?財政部表示,可以,但只能扣抵
「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不可以留在以後年度抵減,也不能扣抵國內的財產
交易所得。
信託業者是否有義務將所得資料寄發給投資人?財政部表示,這是業者對客戶的服務
,為利投資人報稅,建議業者將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投資人,可自行增修現有的對帳單使用
。
至於海外所得所屬年度,財部表示,投資人如在T日下單賣出境外股票或基金受益憑證
,股票交割日(或境外基金核算買回價格之日)為T+2日,受託人在T+7日把款項給付給投
資人,投資人的海外所得為T+2日所屬年度。
海外所得計算公式分二大類:
(一)新台幣信託:交易所得=交割的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約定
的匯率-投資人原信託之新台幣金額
財部提醒,如果海外股票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是98年底前取得,上述的「投資人原信
託之新台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的外幣收盤價(或淨值)×98年12月31日台灣銀行買
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比較,「得取其高」認定成本。
(二)外幣信託:交易所得=【交割之外幣金額(或依約定核算之外幣買回價格)-投資
人原信託之外幣金額】 × T+2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
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
如果是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海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受益憑證,上述「投資人原
信託之外幣金額」與「98年12月31日之外幣收盤價(或淨值)」比較,取其高認定成本。
投資人往往有多筆海外基金,如果都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各有不同的成本,該
如何認定?財部表示,原則上以「各筆」的原始取得成本分別和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
,對投資人最有利;但如果業者受限於系統資料保存情況,且投資人也無異議,也可以用
加權平均法計算平均原始取得成本後,再與98年12月31日收盤價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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