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作出了一個判決
關於 Uber Eats 外送員的案子
(外送員勞動關係與勞動權益的案子)
原告是:Uber 公司
被告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判決是認定:
外送員和原告 Uber 之間有勞雇關係,
也就是說是雇傭關係,而非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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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主張:
外送員是跟貨運公司(北部是弘運貨運)簽約,
跟Uber無關。
法官認為:
這些貨運公司(北部是弘運貨運)就是你們啦。
除了 Uber 想省稅,還幫 Uber 司機報了稅。
認定:Uber 與 外送員關係是雇傭制,
不是承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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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制就是必須幫外送員投保勞健保+6%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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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中有一段提到:
Uber 說:接單後取消,過於頻繁的話,會收到
簡訊的提醒機制,已於2020年的1月就取消了。
因此,在此之後,Uber 外送員可以任意取消訂
單。在2020年1月前縱然因為取消過於頻繁遭停
權的司機,只要到服務中心,即可輕易恢復權限
,與懲處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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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中,有提到外送員的薪資,Uber給的
數據:
在2009年12月~2020年5月為例,每個Uber Eats
外送員平均報酬介於新台幣11000元~13000元之
間,難以維持生活,可見多數外送員另有正職
或同時使用其他平台接單。
【Uber公司給的數據和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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