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關於票據法優於前手

看板Finance作者 (哈囉!)時間8年前 (2016/03/03 18:1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兩個關於優於前手的票據法問題 1.甲向乙購買電腦1台,價金三萬,甲為支付價款而簽發同面額之本票予乙,乙因有急用 故持該本票向丙貼現五千元。嗣後,甲以該電腦瑕疵無法使用而解除買賣契約,則丙 可否向甲主張票據權利? 這題的解答是給,因丙的代價不相當,所以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乙的權利。丙需繼受乙的權 利瑕疵,所以甲可以主張無相當對價的抗辯對抗丙。 我不太懂優於前手的意思 google後解釋是 1.前手權利有瑕疵則繼承 2.前手無權利,則取得人亦無權利 這裡的2應該等於1?(或是說2是1的一種,前手權利變成無,繼承無的權利) (這樣理解有錯嗎? 這裡乙的權利瑕疵是指他已經因為和甲的契約解除而沒有權利了? 還是說通常這種狀況不會叫做沒有權利, 要說沒有權利是發生在乙的票是偷來的才會說乙沒有權利? 另一題是 設有甲簽發本票一張面額新台幣四萬元,向乙購買項鍊一串,以得票後卻遺失該本票。惟 該本票為丙所拾獲,丙將該票贈與好友丁,丁以該票向機車行老闆戊購買價值新台幣四萬 元的機車一輛,戊於票據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為甲所拒。試問下列何人應負票據責任? 這題的答案是甲 我想請問如果丙並不是贈與好友丁,而是跟丁要求四萬元的東西交換那張票據, 這樣答案會有差嗎? 另外答案只有一個人的原因是其他人都沒有背書,所以才只有甲要負責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167.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57000145.A.448.html
文章代碼(AID): #1Ms0xHH8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