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條字面解釋消失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
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
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小弟法條弱弱
有些字面都看不太懂
請問最後一句
經背書轉讓者 不在此限
請問是這兩個意思嗎?
1.即使發票人有撤銷平行線 但是經背書轉讓後 銀行還是只能付給金融機構
2.經背書轉讓後 發票人就不能撤銷平行線了
煩請強者大大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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