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彰銀票據2題
1.甲執有乙簽發、丙銀行為付款人之記名支票乙紙,甲背書委託丁取款,則對於該支票之
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丁得再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背書予戊
B丙銀行可以對於甲所得主張之一切抗辯對抗丁
C丁得行使支票上之一切權利
D該支票並非平行線支票,不得委任取款
答案為D
請問B的敘述意思是因為丁算是甲的代理人,所以銀行可以拿來拒絕甲的理由一樣
可以拿來拒絕丁?
D為錯是因為非平行線支票仍可委任取款?非平行線還要委任取款的意義是例如執票人沒空
所以委託他人?
2.甲簽發匯票乙紙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背書轉讓予戊,上述背書均於到期日
前所為,若戊於到期提示付款遭拒,請問何人可參加付款
答案為甲丙丁
我看書上寫:參加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請問這裡的付款人應
該是丁嗎?
書上又寫任意參加人:一切票據債務人及票據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均得為參加人
甲丙丁難道不算票據關係人嗎?為何可參加?
謝謝各位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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