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

看板Feminism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4/05 12:3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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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貌 不得任意侵犯【2010/04/05 蘋果日報】 何春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 前年公然扯落立委邱毅假髮的台南扁友會黃姓會長,去年10月已經依妨害自由罪 被判刑5個月,民事部分日前也已宣判,黃姓會長須賠償邱毅新台幣30萬元。 這個判例雖然沒有達到邱毅原來要求的高價賠償,但是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卻 確認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從今以後,維護個人外貌形象,「是憲法保障 的基本權利」。 此案以邱毅的假髮為先例,意義深遠。 第一,原本身體才構成個人的人身範圍,是隱私和自由得以被尊重的主要場域。 但是現在,個人在身體之外、之上所呈現的「外貌形象」,被列入了憲法保障的 基本權利範圍,這意味著個人自我選擇、認同和打造的身體形象,屬於基本人權 ,有不被他人侵犯的神聖性。 ◆基本人權應受保障 換句話說,過去跨性別朋友著女裝戴假髮或留長髮,戮力打造個人形象,卻被視 為違背善良風俗,不但被路人側目,也被員警掀除假髮,加以羞辱,連申請身分 證或護照,都被要求相片一定要回歸原生性別的刻板形象。 現在法院認定個人外貌形象的維護「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從今以後,跨性 別朋友的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了。 再說,過去學校對於校內不符性別規範的女學生曾以抄寫金剛經加以懲罰,限制 陽剛的女同志必須穿著裙裝制服,而不能以短褲長褲運動服行走校園,也強迫認 同自己是女生的男學生只能穿著男生制服。 從今以後,校方應尊重學生維護個人形象的穿著,只要在學校制服選項之內,不 但可以像最近台南女中的短褲抗爭事件一樣鬆動學校的過度管理,就連個人選擇 換穿異性的制服,亦無不可。 ◆改造外型去污名化 過去在溫暖的家庭中不乏侵犯個人形象權的舉動,父母強迫洗去孩子的染髮,雷 射去除其刺青,剝奪其衣著自主權,都是比比可見的舉動。從今以後,父母必須 意識到,孩子對自身外貌形象的維護是基本人權,即使父母也不得任意侵犯。 第二,以邱毅的案例來說,假髮雖然是「假」,卻仍然被認定構成了個人外貌形 象,屬於基本人權保障的範圍。 這也就是說,原生身體及其相關的年齡、性別、體型、外貌特質,及其相應衍生 的各種文化成見,再也不能繼續享有長久以來的道德優越地位,個體也因而得到 正當性戮力超越原生狀態的局限。 依此類推,當代所有改造、提升外型的作為和用品,都不能因為不屬原生身體而 被等同於不誠實或虛榮虛浮,更不能輕易被揭露或羞辱。個人改善外貌、強化信 心的所有作為和用品,都需要被去除各種可能的污名。 過去人們認為人權相關的是人在行動、語言、意見方面的自由,但是此後,多元 呈現自我的方式終於成為人權保障的範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2.123

04/05 23:11, , 1F
可惜台灣的司法 並不存在一致性
04/05 23:11, 1F

04/06 21:23, , 2F
好文
04/06 21:23, 2F
文章代碼(AID): #1BkMcNoj (Femi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