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個資法開鍘 Facebook貼照恐觸法

看板Facebook作者 (Bloody Monday)時間14年前 (2010/04/22 11:42), 編輯推噓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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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2/4/24bjp.html 2010/04/22 02︰46 單厚之/特稿 中國時報 【單厚之/特稿】 想像一下,你今天和朋友合拍了一張照片,很高興的上傳到「臉書」(Facebook)或部落 格,並且標上每一個朋友的名字,隔天你的朋友就到法院告你,說你沒有經他「書面同意 」,侵犯了他的人格權,有可能被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是一個什麼樣的情境? 這不是天方夜譚,依照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一年之後,這樣的故 事就可能發生在你我身邊。 拿大炮打小鳥 徒增民眾困擾 《個人資料保護法》原本是立意良善,希望保護個人隱私不受侵害的法案,卻因為沒有保 留「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且擴大打擊範圍到所有自然人,反而可能是「拿大炮打小鳥」 ,徒增民眾紛擾。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是由現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而來,原本《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規範經電腦處理的資料,規範的對象僅限公家機關、徵信業、醫 院、學校、金融業、媒體、電腦處理個資相關行業等,因業務會接觸到個人資料的行業, 以及少數政府指定事業、團體或個人。 因為這些機關都是因業務關係取得個資,除了業務目的之外的使用都屬違法,自然沒有所 謂的「合理使用」問題,所以也沒有相關的規定。但這次修法最大的問題在於把規範的對 象擴及所有自然人,卻沒有增訂「合理使用」的範圍,一般人一些不見得侵害人權的日常 行為,都有觸法之虞。 依照二讀通過的條文,自然人的姓名、生日、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全部都屬於 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含自然人)對於這些資料,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契約關係、當事 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五種情況外,都不能蒐集或處理。 小民日常生活 造成嚴重影響 按照這樣的條文,如果透過第三者問朋友的電話、MSN、臉書恐怕都有違法之虞。無論是 公家機關的通訊錄或是學校的畢業紀念冊,也都必須要取得每個當事人的書面同意。 至於現在常見的網路「人肉搜索」,當然違法!YouTube上面的影片、Facebook上面的照 片,很多恐怕都可能成為新的訟源,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 以下的罰金,另外還有民事的官司。 目前媒體關注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民代問政、媒體採訪權益的限縮,但相對於一般民眾要面 對的困擾,有憲法言論免責權保障的立法委員和有大法官解釋保障「新聞自由」的媒體, 已經強勢太多了!即將三讀的個資法草案可說「一網打盡」,將對你我的日常生活造成嚴 重影響。 -- 永和有永和路,中和也有永和路,中和有中和路,永和也有中和路; 中和的中和路有接永和的中和路,永和的永和路沒接中和的永和路; 永和的中和路有接永和的永和路,中和的永和路沒接中和的中和路。 永和有中正路,中和也有中正路,永和的中正路用景平路接中和的中正路; 永和有中山路,中和也有中山路,永和的中山路直接接上了中和的中山路。 永和的中正路接上了永和的中山路,中和的中正路卻不接中和的中山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1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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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沃~我在臉書貼朋友照片,幾乎可以被關到跟酒駕撞死人一樣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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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PH值好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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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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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 繞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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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無名應該早就先被砍死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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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簽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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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喜歡你的簽名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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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那些立法的人跟新竹無腦妹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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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無聊,該過的法不過,在搞這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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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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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來愈大陸化了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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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永福橋接福和路 但福和路不接福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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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好酷~我真的照念一遍發現舌頭打結了~永和中和分不清XD
04/22 19:44, 13F
文章代碼(AID): #1BpyMhgi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