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科技大學第二屆風崗盃7人制校際足球賽 競賽章程
競賽章程(一)
一、 宗 旨:推廣大專院校足球風氣,提昇足球運動競技能力,倡導校際交流
及增進友誼,鼓勵學生參與休閒活動,特舉辦此項足球活動。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 主辦單位:明新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體育室
四、 承辦單位:明新科技大學 足球社暨足球隊
五、 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發展協會足球委員會、桃園縣足球委員會
六、 競賽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4日(星期六)至10月30日(星期日)
七、 競賽地點:明新科技大學運動場
八、 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代表隊、系隊及社團均
可,以學校單位參賽,並加蓋體育室系章或課指組印記。
九、 比賽項目:七人制足球賽
十、 參賽資格:
(1)以各大專院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之正式學生(教育部之正式學智者)為限。(不含體保生、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之學生)
(2)全國大專院校足球隊、足球社團及系隊均可參加,每校至多報名2隊。
十一、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94年9月17日截止。
2.報名方法: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本校。
(1) 郵寄:以郵戳為憑(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一號 蔡蜜西老師 收
(2) 傳真號碼:03-5574451(明新科技大學 蔡蜜西老師 收)
3.手續:按大會所發予的報名表填寫清楚,以上敘述之報名方式、以郵寄、電子郵件之方式送達本校(在報名完後,如擬定更動隊員名單,請於抽籤當日提出更換手續。當賽程排定後,拒接受更換球員之手續。)
4.人數:每隊可報領隊、教練及管理各一名(可由球員兼任),而隊員含隊長每隊12人為限。
5.費用:每隊報名費新台幣1500元整。(請由現金袋連同報名表一同寄之)
十二、比賽抽籤:訂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星期三)下午一時,體育室視聽教室舉行。如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有異議。
十三、競賽辦法:
(1) 競賽規則:比賽規則參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頒之足球規則
(2) 競賽用球:採用標準四號球
(3) 競賽制度:採分組積分制勝場積分為3分、平手積分為1分、負場積分為0分,
各組取兩隊晉級決賽並採單敗淘汰制。
(4) 獎 勵:參賽隊伍二十隊(含)以上時取優勝者前八名;十二隊至十九隊取前六
名;八隊至十二隊取四名,五隊至七隊取前三名,由主辦單位頒發獎
盃乙座。
十四、罰則:
(1) 球員資格如有不符合規定者,應由報名學校之主管單位負責之。
(2) 各隊如有不符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時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各校主管單位議處。
(3) 比賽期間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事件,按規定停止其出賽比賽外,並報請各校有關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本校所辦之下屆該項比賽一年。
(4)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則取消該單位所獲得的成績(名次),繳回所領取之獎品,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本校所辦之下屆該項比賽一年。
十五、申訴:
(1) 凡規程內未能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比賽進行中若有不符判決之意見,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仍需繼續比賽,不得停止,否以棄權論。
(3)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沒收。
(4)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結。
十六、附則:
(1)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2)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報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核可後實施。
競賽章程(二)
一、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25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二、比賽用球:採用審定之4號足球。
三、比賽換人以3人為限,並遵守先出後進換人規則。
四、嚴禁鏟球、嚴重犯規、辱罵他隊球員。
五、請依照比賽時間出場,五分鐘內未上場,以棄權論。
六、比賽出場人數至少5人,未達5人時以棄權論。
七、循環賽:勝一場積分為3分,平手積分為1分,負場積分為零分。
決 賽:採單敗淘汰制度。
八、參加球員需穿戴護徑及長襪、不得穿帶項鍊、耳環、金屬製飾品參賽。
九、若決賽雙方平手時,得延長比賽。上下半場各5分鐘,以先進球者獲勝。若兩隊仍平手時,則以PK點球決定勝負。
十、各隊請於比賽時間前30分鐘,辦理出賽手續。
十一、請各隊球員攜帶能證明學生身分之證件。
註:1.系隊也可參加
2.競賽日期視參賽隊伍多寡延長或減少
3.報名表"最晚"請於9/17日以
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本校。
(1) 郵寄:以郵戳為憑(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一號 蔡蜜西老師 收
(2) 傳真號碼:03-5574451(明新科技大學 蔡蜜西老師 收)
by 明新足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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