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Re: [發問] 以後不能在街上抽菸嗎???
※ [本文轉錄自 Tobacco 看板]
作者: 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 站內: Tobacco
標題: Re: [發問] 以後不能在街上抽菸嗎???
時間: Sun Dec 28 12:50:52 2008
※ 引述《freaky555 (佛瑞奇^^`)》之銘言:
: 3人以上公共場合
: 只要是戶外都不行吧? 是嗎?
: 很怕以後在路上抽 被罰錢
: 更慘的是
: 我去咖啡廳無線上網
: 一定要配菸
: 很糟糕阿
: 去港式飲茶跟朋友聊天也是要哈
: 以後在火車月台等車的時候
: 也不能哈了
: 好悶> <
: 從一天兩包白長到現在一個禮拜白當的我
: 我想...應該會變成兩個禮拜一包吧XD
你被騙了,新聞只會誤導跟引導大家歧視、厭惡抽菸的人,
但說的都不是事實。
先說一個東西,
按照菸害防制法第2條,
所謂「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所以注意一下,嚼菸草也算吸菸,
很不合理對吧?
所以爭辯那些什麼抽菸氣體會飄散之類的,一點意義都沒有,
因為所謂反菸團體,不是要保護不抽菸的人的健康,
而是看你不爽,所以要把你打成黑五類,
之後要抽你的稅,你自己知道自己黑,也不敢反抗,真酷。
回到主題,按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到17條,
可以簡略的分成三類:
1.絕對不能吸菸。
2.有設置吸菸室或吸菸區可以吸菸,沒有設置,就不能吸菸。
3.前兩者外,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不能吸菸的場所。
我們先來看絕對不能吸菸的地方,規定在第15條,
簡單的說,高中以下還有少年、兒童學習活動的地方,
不管室內外都不准吸菸(老師辛苦了);
其他大部分的公家機關、公共事業機關室內也都不能抽菸,
大家最關心的餐廳、夜店呢?
規定在第15條第11款: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所以可以抽菸的餐飲室內場所,
1.有獨立隔間及獨立空調可以抽菸
2.晚上9點且18歲未滿不能進去之後開始營業(天上人間我來了~)
3.半戶外開放空間
第12款: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所以工作場所只有「室內」不能吸菸。
第13款: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看清楚了嗎?「室內場所」。
所以我們的菸害防制法,要把抽菸的人都趕到街道上抽菸,
讓討厭抽菸的人吸更多二手菸,
讓討厭抽菸的人和抽菸的人可以開始衝突,
讓抽菸的人站在大街上遊行抽菸,
把抽菸的人跟夜店綁在一起,
而不是讓一個室內場所大家都想抽菸的人可以一起抽菸,
所以你被騙了,
公共場所僅指「室內」,只要你不是在學校啦之類的,
室外大可放心,新聞跟記者都是在唬爛,
但是我們衛生署是絕對不會出來更正錯誤資訊的,科。
簡單說,你舉的例是特定出來原則不能抽菸的,
至於所謂公共場所,本來就指不特定第三人得以進出,
什麼幾人以上一點意義都沒有,
所謂公共場所不能吸菸,也指室內而已。
而且立法技術這麼爛,用膝蓋想就知道是一些腦袋不太清楚的人弄出來的。
by the way,
按同法第35條雖規定本法為96年6月15日最後修正,惟法律須總統公布施行,
本法既係同年7月11日總統公布,
依前開同法第35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8個月施行,
從而施行即生效日期係98年1月11日之後。
(這一段文字是故意這樣寫的,正義人士不要再來跟我爭論法律了)
以上,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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