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既然都沒人PO文...
反正要來練習寫刑法題目了
無聊就來討論一下前陣子很夯的火車事件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目前所學 看看那些督下去的人有沒有事
一.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三項?
(一) 構成要件: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女主角為17歲,不符合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條件。固構
成要件不該當。
(二)小結:行為人無罪。
二.行為人是否違反兒少法相關條文?
(一)大前提(法條規定)
1.兒少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
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九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
、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3.兒少法第58條第一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小前提(事實認定)
1.本案中之女主角為17歲,屬於少年。
2.行為人對於女主角有性交或猥褻行為,客觀要件該當。惟因罪刑法定原則,法
條上並沒有寫明處罰過失犯,因此只處罰故意犯,所謂故意犯為有認知和意欲
行為人是否認知女主角為17歲將會影響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行為人無阻卻違
法知事由,亦具有罪責。
(三)結論
行為人是否需要受到兒少法第58條第一項之罰則,端看行為人是否知曉女主角為17
歲之少年,若知曉則為故意犯,處罰之;若不知曉則為過失犯,不罰。
講了一堆屁,總而言之就是看他們知不知道女主角才17歲啦
反正一定都會說不知道,看來沒事的機率應該很大
有沒有確認義務我就不想討論了,正常來說應該是沒有啦
(不然那些夜店咖每次要督之前都要先看對方身分證了)
就算要罰...也是罰個罰鍰了事 (公布姓名...感覺還好啦 哈)
台灣果真是個爽歪歪的國家呢!!!
不過主辦人...應該就是要罰錢了啦 畢竟他知道女主角才17歲~~~
但他也不會構成刑法第233條(罰未滿16歲)
法律真的是一種很麻煩又很難的東西
我才疏學淺 無聊就想說跟大家討論一下
希望內容不要錯太多 如果有看出來哪邊錯了跟我講一下吧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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