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既然都沒人PO文...

看板FJU_Psy98作者 (呆呆呆~~~JUST呆)時間12年前 (2012/03/05 21:29), 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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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要來練習寫刑法題目了 無聊就來討論一下前陣子很夯的火車事件 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目前所學 看看那些督下去的人有沒有事 一.行為人是否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三項? (一) 構成要件:刑法第227條第三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女主角為17歲,不符合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條件。固構 成要件不該當。 (二)小結:行為人無罪。 二.行為人是否違反兒少法相關條文? (一)大前提(法條規定) 1.兒少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 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兒少法第30條第一項第九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 、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3.兒少法第58條第一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小前提(事實認定) 1.本案中之女主角為17歲,屬於少年。 2.行為人對於女主角有性交或猥褻行為,客觀要件該當。惟因罪刑法定原則,法 條上並沒有寫明處罰過失犯,因此只處罰故意犯,所謂故意犯為有認知和意欲 行為人是否認知女主角為17歲將會影響其為故意犯或過失犯。行為人無阻卻違 法知事由,亦具有罪責。 (三)結論 行為人是否需要受到兒少法第58條第一項之罰則,端看行為人是否知曉女主角為17 歲之少年,若知曉則為故意犯,處罰之;若不知曉則為過失犯,不罰。 講了一堆屁,總而言之就是看他們知不知道女主角才17歲啦 反正一定都會說不知道,看來沒事的機率應該很大 有沒有確認義務我就不想討論了,正常來說應該是沒有啦 (不然那些夜店咖每次要督之前都要先看對方身分證了) 就算要罰...也是罰個罰鍰了事 (公布姓名...感覺還好啦 哈) 台灣果真是個爽歪歪的國家呢!!! 不過主辦人...應該就是要罰錢了啦 畢竟他知道女主角才17歲~~~ 但他也不會構成刑法第233條(罰未滿16歲) 法律真的是一種很麻煩又很難的東西 我才疏學淺 無聊就想說跟大家討論一下 希望內容不要錯太多 如果有看出來哪邊錯了跟我講一下吧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5.31

03/05 23:51, , 1F
推 難得有認真文
03/05 23:51, 1F

03/05 23:54, , 2F
我想..小雨的錯就錯在活在台灣這充滿淫亂媒體的地方
03/05 23:54, 2F

03/06 00:55, , 3F
難得推推就給大大
03/06 00:55, 3F

03/06 01:25, , 4F
認真看完了~寫的真不錯耶!!刑法很好玩^^
03/06 01:25, 4F

03/06 13:02, , 5F
刑法...有法條可以參考的時候就像在玩闖關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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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3:02, , 6F
但...我是要背法條的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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