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花季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籃球邀請賽
看板FJU_ADBA作者springsteen (I'll be at your side)時間18年前 (2008/02/28 02:44)推噓4(4推 0噓 0→)留言4則, 3人參與討論串1/1
第二屆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
花季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籃球邀請賽競賽規程
一、 活動名稱:第二屆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花季盃全國大專院校系際籃
球邀請賽
二、 活動宗旨:建立本校與全國各大專院校之常態性籃球技術交流,
達到以球會友之目的。
三、 指導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學生事務處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課外活動指導組
四、 主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籃球社
五、 承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體育推廣學系籃球專項指導組
六、 協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籃球裁判研習社
七、 比賽日期:97年4月19至20日上午8時至下午10時。
八、 比賽地點: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綜合體育館。
九、 參加對象:全國各大專院校之系隊伍及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大學部全
體學生。
十、 報名資格:凡經註冊之該系學生均可參賽,報名以系為單位,不可跨系參賽。
如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成績不列入計算,並沒收保證金。
十一、 報名方式:
1. 96年3月24日前填妥報名表(參閱附件)mail至youhsiang@hotmail.com
2. 96年3月31日前將報名費用男子組3500元、女子組3000元(皆含保證金1000元)
以現金袋郵寄至
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 二期宿舍E518室籃球社 唐采縈小姐 收
(tel:0963068160)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取消該隊報名資格。
十二、 競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取成績最佳之一名晉級決賽。
2. 決賽採單淘汰賽制,分出一至四名頒發獎盃及獎金,預賽成績不計。
十三、 競賽規則:
1. 比賽時間:
a. 四節制,預賽每節十分鐘;決賽每節十分鐘。節與節之間休息一分鐘,
中場休息三分鐘。
b. 比賽僅在第四節和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表(包括所有死球、進球及暫停)。
c. 第一節以跳球開始比賽,第二節開始與爭球狀況由球權輪替決定進攻方向。
d. 所有賽制皆使用24秒進攻時間限制。
2. 犯規規定:
a. 球員個人犯規達五次時應替補離場,該場不得再度上場。
b. 團隊犯規每節達第五次開始進入加罰狀態,由對隊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3. 請求暫停:
a. 第一、二、三節各一次暫停,第四節有兩次暫停,每次延長賽有一次暫停,
每次暫停時間為一分鐘。
b.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兩分鐘,進球之對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4. 延長賽:
a. 正規比賽雙方平手時,應於兩分鐘後舉行第一次延長賽(五分鐘)以分出勝負,
若再度平手,再進行第二次延長賽(三分鐘),直至最後分出勝負為止。
b. 每次延長賽給予兩分鐘休息時間。
c. 延長賽均使用下半場進攻之籃圈。
5. 其餘規則遵行2006 FIBA現行最新籃球規則。
十四、 名次判定:決賽採單淘汰賽制,依比賽結果決定名次。
十五、 一般規定:
1. 參賽隊伍需一致穿著具有背號之球衣,否則應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
2. 球員名單經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可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未
經登錄者不得出場比賽。
3. 各參賽隊伍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20分鐘至記錄台索取出賽名單,連同該場出賽
12名球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一併提交記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4. 賽程表中隊名居前者(主隊)坐記錄台左側球員席;隊名居後者(客隊)坐記錄
台右側球員席。
5. 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尚未提及之事項,
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6. 比賽中僅有教練或隊長可向裁判或記錄台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7.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男生使用7號球、女生使用6號球)。
8. 每隊可報三名體保生;但僅限一名體保生在場上。
9. 本盃賽各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各獲頒名次之
球隊隊職員需留至頒獎典禮結束。
十六、 裁判來源: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校區籃球裁判研習社
十七、 獎 勵:
1. 第一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新台幣3000元整。
2. 第二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新台幣2000元整。
3. 第三名:頒發獎盃一座及獎金新台幣1000元整。
4. 第四名:頒發獎盃一座。
5. 男女子組決賽時各設一名最有價值球員(MVP)獎項,頒發獎盃一座。
十八、 申 訴: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向該記錄台提出申訴;若申訴
成立,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2. 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謙恭有禮
的態度與裁判溝通,以尋求解釋,且不得作為申訴之緣由。
3. 比賽終了時,球隊如認為某事有損其權益,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並
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於比賽結束後1小時內,繳交
保證金新台幣兩仟元整,向大會總召集人提出,並以書面確認此抗議。申訴
成立退還保證金,否則由本會沒收。
4. 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 罰 則:
1. 球隊一經報名不得棄權任何場次之比賽,違者沒收保證金。
2. 比賽期間如發生球員鬥毆、或球隊隊職員侮辱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等事件時,大
會有權取消該球隊參賽資格並列為下屆不歡迎之隊伍。
二十、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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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慕涵
男籃要報名請洽我 我有報名表格式~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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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聽誰勸我換個夢來做 總倔強笑著有痛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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