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盃公文
100年度大學院校法律學系壘球錦標賽
競 賽 辦 法
一、宗 旨 : 增進本校法律系與各校法律系同學間互動與交流,亦促進全國 各
大專院校法律系同學交流藉以提升全體的運動風氣、促進身心健全、培養正確的運動家精
神,俾使在研究法律專業之餘,能有正當的休閒娛樂活動。
二、指導單位 : 教育部、臺北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四、承辦單位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快速壘球隊。
五、協辦單位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
六、比賽日期 : 100年5月27日~5月29日。
七、比賽地點 : 台北市迎風棒壘球場。
八、比賽規則 : 採用最新壘球規則。
九、比賽用球及球棒:檢定合格之比賽用球、符合ASA所規範之壘球棒。
十、報名辦法 :
(一)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 100 年 5月 16 日截止。
(二)報 名 費 : 每隊新台幣【 陸仟伍佰元 】整,報名時繳交匯入帳戶。
(三)保 證 金 : 每隊新台幣【 壹仟元 】整,報名時繳交匯入帳戶;所有報名之隊伍
均應參加開幕典禮;參加之隊伍得退回保證金,否則無條件充當大會基金。
【參加開幕典禮 : 每隊至少10名球員穿著球衣(相同款式)
參加】
(四)報名方式 : 填妥報名表(字體務必清晰工整)。
(1)親自至本校報名:
校址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2)E─MAIL報名 :
yf2092000@hotmail.com
(3)信件標題請以學校名稱開頭;如: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壘球隊
收到報名表後會發確認信;若於寄出
報名表24小時後,未接獲確認信,
煩請寄至:NTPUlawFS2011@hotmail.com
若仍無回應,請來電詢問告知避免權益受損
(五)繳費方式 : 至銀行或郵局匯款,即完成報名程序。
承辦人:溫宏毅 手機:0988017423
銀行代號:822(中國信託 南桃園分行)
戶名:溫宏毅
帳號: 8535 4009 9692
金額:柒千伍佰元 整(含保證金)
(請以二聯式之匯款單,以球隊名匯款)
* 匯款收據為退保證金之單據
報名費及保證金請在100年5月15日前繳交,報名表請於年5月16日前繳交完畢,
未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棄權論,不另行通知。
十一、參賽人員 :欲報名參加九十九學年度大法壘競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院校法律系
九十九年度第二學期日夜間部在學之大學部及研究所、雙主修註冊學生為限,非上述條件
之該當者,無適參加本活動。參加本次活動之運動員必須攜帶在學之學生證,以便比賽登
錄作業之檢查。
十二、比賽方式 :依實際參賽隊數,由承辦單位決定賽程及組別。本次賽事召開領隊會
議。另為確保賽事品質,承辦單位原則上保有依報名順序取消參賽資格並退還費用之權利
。
十三、獎勵辦法 : 頒發獎盃、單場頒發最有價值球員。
十四、比賽程序 :賽程抽籤於領隊會議時,由各校領隊公開親自抽籤,每一隊各有一次
抽籤之機會,非本會重大錯誤不得要求重新抽籤。若未到場抽籤者,由本會代抽,該隊伍
對於抽籤結果不得聲明異議。
十五、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1.參賽球隊須參加大會開幕典禮,穿著隊服(服裝須一致),人數十人以
上。
2.遭大會沒收比賽或有棄權比賽情形,其比數均以○:七判定對方獲勝。超過比賽時間十
分鐘未到者,予以棄權論。
3.不符合參賽資格者,不得上場比賽,如因人數不足無法比賽時,以沒收
比賽論。
4.每人每組限參加一隊,每場比賽球員均需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備查。若有冒名頂替或重覆
報名參賽者,立即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比賽已結束時,取消該隊名次,並由名次下
者往上遞補。未帶證件之球員,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不得上場比賽。
5.違反本附則1至4款情形之一者,其出賽保證金沒收,無條件充當大會基金。
6.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及球褲;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
至少 15 公分大小。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天氣寒冷可套
加運動夾克。
7.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之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印製之『秩序冊』為
依據。
8.如遇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若已賽滿四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若未滿四局則成績
保留另訂時間賽完,若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上場人員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
分,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關於比賽是否繼續或其他決定,由裁判依規則認定之。
9.場地特殊規定於比賽現場由裁判組定之。
10.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
比賽(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標準,亦為提前結束比賽)。
11.男子組預賽70分鐘,時間屆滿時以賽完當局為比賽結束;時間屆滿平手時,採突破僵
局制。七局結束平手時,採突破僵局制。
12.戰績相同時,相關隊伍其比法依序為總失分、總得分、勝率。
13.比賽攻守先後,循環比賽之隊伍在前先攻,其餘比賽於開賽前由兩隊隊長猜拳或擲硬
幣決定。
14.預備球員之姓名、背號未填入預備球員欄者,不得上場比賽。經理欄應出具該隊領隊
或教練姓名及背號,以為裁判認定受理抗議之對象,其餘人員大會裁判概不受理抗議事項
;領隊或教練未著該隊球衣者,不得出場執行職務或抗議事項。
15.遇比賽爭議或抗議情事發生時,除雙方領隊或教練經合法程序提出外,任何人員不得
有火爆謾罵或侮辱裁判之行為,否則得有裁判驅逐出場。爭議或抗議之最終裁決權為場地
負責人。
16.「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對此判決若有質疑,可
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經領隊簽名後,繳交保證金 5,000 元整向大
會提出。大會接獲該書面抗議書後,須立即審查,若維持原判決,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若有不詳事宜,請洽 總召:溫宏毅 0988017423
副召:蔡長勛 0986123937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擁有最終決定權,將由主辦單位修訂公布之,實施
時亦同。
終於打完了... 看一下ㄟ
金桔 好像沒有ob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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