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 4/16文研一支I Phone4S(黑)遭非法侵占

看板FJU作者 (樂樂)時間11年前 (2013/04/16 23:55), 編輯推噓14(1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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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16)下午約17:10分左右 我朋友不小心把手機遺忘在文研影印室 就放在一進門口左手邊的紙箱上 17:30左右發現手機不見回去尋找 文研阿姨說被一個男生"領"走 這位男士還佯裝在找東西回文研 問文研叔叔有沒有撿到一支I Phone 然後就這樣把我朋友的手機領走!!!!! 那是一支裝著粉紅色手機殼的I Phone欸先生(ˊ_ˋ) 據文研阿姨形容是一個瘦瘦高高的男生 我們已經到警局備案了 也提供IMEI碼做追蹤 明天也會到文研調監視器畫面 再請阿姨叔叔做指認 屆時絕對會放到網路上做人肉搜索 希望你還有良心就把手機歸還到警局或文研 我們還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 但如果等到我們追查你 不好意思一切就交給法院了 ----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2.55

04/16 23:59, , 1F
幫推 這種人應該給他教訓
04/16 23:59, 1F

04/17 01:59, , 2F
應該是335侵占罪,是遺忘物,不是遺失物,刑度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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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08, , 3F
find my iphone有先試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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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52, , 4F
p大謝謝提醒。 嗯朋友一直有在試find my iPhone, 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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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52, , 5F
個好像要對方有開機才找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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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9:30, , 6F
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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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25, , 7F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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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46, , 8F
侵佔罪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 所以不是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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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48, , 9F
另外這應該屬鬆弛性持有狀態 有討論竊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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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0:56, , 10F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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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2:09, , 11F
我只知道民法802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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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2:26, , 12F
拜託抓準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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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3:59, , 13F
告詐欺取財比較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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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不會成立侵占罪,因為手機並非他撿到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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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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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4:03, , 16F
這也不是竊盜罪的規範行為態樣,因為手機已經脫離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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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管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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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8, , 18F
謝謝大家幫忙推文和告知我們相關法律,希望能早點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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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8, , 19F
這個可惡的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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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9:50, , 20F
幫高調 監視器的要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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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2:29, , 21F
手機所有人仍然知道這支手機放在何處 尚未逸脫其支配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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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2:30, , 22F
範圍 這稱之為"鬆弛性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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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2:31, , 23F
詐欺取財則要看所採學說為立場理論或權限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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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34, , 24F
剛剛查了一下實務判決,都是判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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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23:35, , 25F
所以原PO講的沒錯,是337沒錯,只是不是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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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00:22, , 26F
感謝大家熱心的推文和告訴我們相關法律,小偷已經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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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00:22, , 27F
機送回,現在已經回到朋友手上了,真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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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RNI3h5 (F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