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討論] 新的國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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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369aa369 (羅克斯) 看板: FJU-Laws96
標題: [討論] 新的國考模式
時間: Sat Jul 11 23:56:23 2009
一、 考試方式及程序:
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
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 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1、第一試: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2科,各300分。(錄取標準:33%)
(1)綜合法學(一),包括刑法70分
行政法70分
刑事訴訟法50分
憲法40分
法律倫理30分
國際公法20分
國際私法20分
(2)綜合法學(二),包括民法100分
民事訴訟法60分
公司法30分
法學英文30分
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
2、第二試:
(1)應試科目5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商事法200分
國文100分
合計1000分。
(2)除國文採測驗式與申論式的混合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3、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成績為100分。
三、 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
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
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
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
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以第二試
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錄取
(及格)標準將俟提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時送請考試院
審議。
聽說是民國一百年實施,那我們會是第一屆嗎?
測試式試題就是選擇題,果真是政大出來的考選部次長使用政大的考試方法呀...
當然有好有壞,見仁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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