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失業家庭補助
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畫-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一、依據: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003616號函辦理。
二、目的:協助非自願性失業人士子女順利就學,減輕學生就學之經濟負擔。
三、補助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四、申請資格:
1.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班
、學士後學系)
2.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以上,未逾6個
月者。失業期間字98年9月1日至99年3月1日。
3.家庭年所得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列計範圍包含學生本人、學生父
母或法定監護人。
五、申請限制:
1.學生之父母為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僅得以其中一人之身分請領。
2.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擇一申領: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
學計畫助學金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劃之助學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
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
3.學生家長屬非自願性失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不符合本計劃助學金資格。請學生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開學日起至99年3月31日止。
七、應檢附表件:
1.申請表(可在生輔組網頁下載或致生輔組領取)
2.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
練局就業服務站(中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
練中心等單位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
定聯」為認定標準)。
3.前一年度家庭所得清單,所得列計範圍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請至國稅
局各地稽徵處/所申請。
4.三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
5.檢附學生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備齊以上文件,請交至生輔組。承辦人:龔鈴津小姐;分機:02-2905-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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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