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971民訴期末考擬答(第一題)

看板FJU-Laws95作者 (zzio)時間15年前 (2009/02/16 23:22),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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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擬答是研究生學姐與老師討論過後的答案 至於第二題學長已在黑板上抄寫的很詳細就不打了 (一)法院之一造辯論判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住所地知基隆地方有管轄 權,而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件侵權行為地在三重, 因此板橋地院亦有管轄權。惟本法第25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本件台北地院雖無管轄權,但被告乙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並進行本案之言詞辯論,故應認台北地院管轄權。 本法第45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通說及實務認為訴 訟能力之有無,原則上係以民法上有無行為能力為準,丙十九歲又十個月,依民法第13條 第2項規定,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故應認丙無訴訟能力。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其訴訟行為 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當訴訟進行一個月又二十天時,丙係十九歲十一個月又二十天,依 上開規定,丙此時仍無訴訟能力。 其次,依本法第127條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 之;本件情形,應向法定代理人甲送達,送達丙似不合法。惟依本法第137條規定,送達於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或受僱人,所謂「有辨別事理能力」係指有普通知識而非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丙應屬有識別能力的同居人,今對丙為送達,應屬合法送達。甲受合法通知,且無不到 場之正當理由,法院依本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為一造辯論判決,該判決似合法。 然而,依本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丙於 言詞辯論期日已滿二十歲,在民法上有行為能力,訴訟上取得訴訟能力,此時甲之法定代 理權消滅,訴訟程序於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此時法院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故法院 之判決不合法。 (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上訴不合法 受不利易判決知當事人,依本法第437條規定,得上訴第二審法院。本件當事人 丙於判決時已滿二十歲,須自行提起上訴,不得由甲為之,因甲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依 本法第48條規定,甲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到當事人丙之承認。於此情形,甲為訴訟所必 要之允許有欠缺,法院依第49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否則上訴不合法。 (三)因上訴不合法,故不廢棄原審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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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面的公告標題混在一起,害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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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見了,嚇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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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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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_ _)>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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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cOIwvy (FJU-Laws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