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951 法律學系學士班選課須知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95學年度學士班選課須知
◆ 跨系組選課
1.一至四年級專業必修科目(含「專業倫理-法律倫理」)可以跨系組(法學組、司法組
、財法系、學法系)選課,其他必修科目則採原班上課。
2.跨系組選課之該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選別必須與本系相同。
3.雙修生及轉系生仍須修習本系「專業倫理-法律倫理」課程。
4.除學法系採人工選課外(94-95學年度試辦,辦理時間另行公告),其他均上網選課。
◆ 越部選課
1.限二年級以上重、補修必修科目而與本系兩組課程皆衝堂者。(衝堂:必修課程時段互
衝)
2.修習進修部之該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選別必須與本系相同。
3.越部選課之課程,每學期最多不得超過該學期總學分數1/3學分。
4.輔系/雙主修科目越部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輔系/雙主修選課總學分數1/3學分。
5.須先經日間部蓋章再至進修部辦理。
◆ 學年課
1.全學年之科目,未修習上學期者,不得先修下學期,否則該下學期學分不予承認。
2.上、下學期均修畢,方承認該科之學分。
3.除重、補修之科目外,上、下學期必須在同一班。
4.開課標示-期次:「01」上學期,「02」下學期,「00」學期課。
◆ 續修
1.修習學年科目,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50分以上者,下學期准予續修。
2.成績50分以下,40分以上者,應經任課教師、系主任核准,方得續修。
(續修申請單請向系辦索取)
◆ 擋修(95.3.22系務會議修正)
1.擋修科目之?習順序(不得高修):
(1)刑法總則→刑法分則
(2)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
2.例如:1年級須修習「刑法總則」上、下學期(不論是否及格),2年級才能繼續修習「
刑法分則」或「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一齊修;若1年級有任1學期未修習「刑法總則
」(含不得續修之情形),則2年級不得修習「刑法分則」,否則該學分不予承認。
3.其他擋修科目依此類推。
◆ 通識
1.排除與法律學系專業性質相近之科目。
2.日間部學生不得至進修部選修通識。
3.每學期依全人教育課程中心開課表公告通識排除之科目。
◆ 選修
1.每學期至外系選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在本系選修之學分數。
2.外系選修可計入畢業學分之上限為8學分,包括:
(1)軍訓至多4學分。
(2)體育至多2學分。
(3)服務課程至多2學分。
(4)非教育學程學生選修教育學分。
(5)財法系等其他選修
(以上均依開課單位規定辦理選課)
3.全人教育應修學分超修部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 網路加退選
1.為維持教學品質,網路選課額滿即不再受理人工加選。
2.取消10人限退之限制,加退選結束始處理10人以下停開科目退選問題。
3.輔系生、雙修生、轉學/系生(第1學期)、復學生、延畢生等選課人數另行統計。
4.其他選課問題應於選課錯誤更正截止日前辦理。(不需經任課教師簽名)
◆ 本系學生至進修部法律系選課補充說明(93.9.16系務會議決議)
1.進修部學分數少於日間部者,不論該科目時數是否相同,均不得修習。
2.進修部科目之學分數與本系相同但時數較少者,限大四學生(含延畢生)、轉學生、轉
系生、輔系生、雙修生方得選課。
3.如科目名稱不盡相同,但學分數、時數相同之課程,由主任認定之。
4.其他概依原規定辦理。
5.本系學生至財法系或學法系選課之情形,比照辦理。
◆ 其他
1.本系必修課程不得高修,但復學生及轉學/系生如有未達低限學分之情況,應經系主任
同意另行辦理。
2.放寬選修課程不得高修之限制,但應尊重任課教師及該課程性質之考量。
3.同一科目已取得學分者,不得重覆修習。
4.轉學生(二年級)辦理抵免以50學分為上限。
5.每學期選課學分數:1-3年級最少12學分,4年級最少9學分。
◆ 附註
1.其他選課相關規定和時程依本校學則、學生選課辦法、日間部學生至進修部選課辦法及
教務處選課須知、各項公告辦理。
2.如有未盡事宜,於每學期選課時另行公告。
※ 編輯: FantasyNova 來自: 61.229.35.39 (08/09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