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941 法律學系選課須知

看板FJU-Laws94作者 (~~Muse~~)時間19年前 (2005/08/18 15:1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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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作者: FantasyNova (@@上班族@@) 看板: (某隱形看板) 標題: [公告] 941 法律學系選課須知 時間: Thu Jun 30 20:21:17 2005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班選課須知 9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93.3.10) ◆ 跨系組選課 1.一至四年級專業必修科目(含「專業倫理-法律倫理」)可以跨系組(法學組、司法組 、財法系)選課,其他必修科目則採原班上課。 2.跨系選課之該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選別必須與本系相同。 3.雙修生及轉系生仍須修習本系「專業倫理-法律倫理」課程。 4.除輔系、雙主修必須於網路加退選期間辦理人工選課,其他均上網選課。 ◆ 越部選課 1.限二年級以上重、補修必修科目而與本系兩組課程皆衝堂者。 (*衝堂:必修課程時段互衝) 2.修習進修部之該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選別必須與本系相同。 3.越部選課之課程,每學期最多不得超過該學期總學分數1/3學分。 4.輔系/雙主修科目越部選課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輔系/雙主修選課總學分數1/3學分。 5.須先經日間部蓋章再至進修部辦理。 ◆ 學年課 1.全學年之科目,未修習上學期者,不得先修下學期。 2.上、下學期均修畢,方承認該科之學分。未修上學期即修下學期,該下學期學分不予承 認。 3.除重、補修之科目外,上、下學期必須在同一班。 4.開課標示-期次:「1」上學期,「2」下學期,「0」學期課。 ◆ 續修 1.修習學年科目,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50分以上者,下學期准予續修。 2.成績50分以下,40分以上者,應經任課教師、系主任核准,方得續修。 (續修申請單請向系辦索取) ◆ 擋修 1.民法總則擋修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總論擋修民法債編各論;刑法總則擋修刑法分則 2.四年級可民法債編總論和民法債編各論一齊修、刑法總則和刑法分則一齊修。 ◆ 通識 1.排除與法律學系專業性質相近之科目。 2.日間部學生不得至進修部選修通識。 3.94學年度第1學期通識排除之科目:科技法律與智慧財產權、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海峽兩岸民事法律爭議處理、法律與生活、人權.正義與法律。 ◆ 選修 1.每學期至外系選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在本系選修之學分數。 2.外系選修可計入畢業學分之上限為八學分,包括: A.軍訓至多四學分。 B.體育至多二學分。 C.服務課程至多二學分。 D.非教育學程學生選修教育學分。 E.其他選修 3.全人教育應修學分超修部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以上均依開課單位規定辦理選課) ◆ 網路加退選 1.為維持教學品質,網路選課額滿即不再受理人工加選。 2.取消10人限退之限制,加退選結束始處理10人以下停開科目退選問題。 3.輔系生、雙修生、轉學/系生(第一學期)、復學生、延修生等選課人數另行統計。 *其他選課問題應於選課錯誤更正截止日前辦理。(不需經任課教師簽名) ◆ 其他 1.本系必修課程不得高修,但復學生及轉學/系生如有未達低限學分之情況,應經系主任 同意另行辦理。 2.放寬選修課程不得高修之限制,但應尊重任課教師及該課程性質之考量。 3.同一科目已取得學分者,不得重覆修習。 4.轉學生(二年級)辦理抵免以50學分為上限。 ◆ 附註 1.其他選課相關規定和時程依本校學則、學生選課辦法、日間部學生至進修部選課辦法及 教務處選課須知、各項公告辦理。 2.如有未盡事宜,於每學期選課時另行公告。 ◆ 本系學生至進修部法律系及日間部財法系選課補充說明(93.9.16系務會議決議) 1.進修部學分數少於日間部者,不論該科目時數是否相同,均不得修習。 2.進修部科目之學分數與本系相同但時數較少者,限大四學生(含延修生)、轉學生、轉 系生、輔系生、雙修生方得選課。 3.如科目名稱不盡相同,但學分數、時數相同之課程,由主任認定之。 4.其他概依原規定辦理。 5.本系學生至財法系選課之情形,比照辦理。 94.6.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1.2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2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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