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971法律學系學士班選課須知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班選課須知(97學年度第1學期)
通則(依據:輔仁大學學生選課辦法、輔仁大學學生跨學制選課辦法)
一、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1)一、二、三年級每學期至少須修習12學分,四年級每學期至少須修習9學分。
(2)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超過32學分者,須經導師與系主任同意。(報告書)
二、體育軍訓必修
(1)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一至三年級每學期必修體育。
9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一至二年級每學期必修體育。
(2)必修體育成績不及格或缺修者,得於任一學期或暑期重修,但一學期以修習2科為限
。(超修者須繳報告書)
(3)一年級每學期必修軍訓。
三、學年課程
(1)全學年課程,未修習上學期者,不得先修下學期。
(2)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50分(含)以上者,得續修下學期課程;50分以下,40分
(含)以上者【法律系特別規定,須填續修單】,應經任課教師同意及系主任核可
,始得續修。
(3)開課表「期次」標示「00」:學期課;「01」:學年課之上學期;「02」:學年課
之下學期。
四、跨學制選課
(1)自二年級起,得經本系核可,辦理跨學制選課(選進修學士班課程)。
(2)辦理跨學制選課之必修課程,其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須相同;科目內容相同,但名稱
略有不同者,須報請系主任核定。
(3)每學期最多不得超過該學期所修習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4)跨學制選課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
五、繳交費用
(1)部份課程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實習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者,須於規定期限內上網列
印繳費單繳費。
(2)未繳清相關費用且未於選課期間辦理退選者,仍保留其選課紀錄;並依學則規定,
次學期不得註冊;應屆畢業生暫不核發畢業證書。
六、選課紀錄
(1)加退選後選課清單須詳細核對,並依規定日期繳回系辦與教務處存查。
(2)清單上未列之科目,雖有上課不予承認;已列之科目未辦理退選亦未上課者,成績
以零分登記。
本系規定
一、畢業學分
(1)9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畢業學分146。
(2)92-95學年度入學,畢業學分136。
(3)96學年度(含)以後入學,畢業學分128。
二、連續性之課程不得高修(須先修低年級課程,再修高年級課程)
(1)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民法債編各論
須已修習「民法總則」上下學期者,得續修「民法債編總論」;須已修習「民法債
編總論」上下學期者,得續修「民法債編各論」。
(2)刑法總則→刑法分則
須已修習「刑法總則」上下學期者,得續修「刑法分則」。
三、跨系選課
(1)專業必修科目得自行選擇法學組、司法組或財經法律學系、學士後法律學系課程,
其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須相同;其他必修科目須原班上課。
(2)法學組、司法組與財經法律學系必選修課程自第1階段即可上網選課;學士後法律學
系以人工方式選課,時間、科目與名額由該系另行公告。
(3)一年級必修課程採「必修代入」方式匯入選課名單,二年級以上取消專業科目必修
代入,由同學自行上網選課。(97.03.12系務會議決議)
四、通識課程
排除與法律系專業性質相近之科目,每學期公告。
本學期排除科目: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法律與生活、海峽兩岸民事法律爭議處理、
人權.正義與法律、法學緒論。
五、人數上限
(1)專業必修科目120人,專業選修科目70人;其他必修科目與分組課程人數另訂。
(本系得視實際開課情形酌予調整人數上限)
(2)一律網路選課。
(3)選課人數低於10人之科目停開。
六、其他注意事項
(1)全人教育課程超修部分不計入畢業學分;95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外系選修得
計入畢業學分之上限為8學分。
(2)重補修科目以法律學院有相同課名及學分之課程優先承認;如因學分數調降,須加
修該科目所屬學群之選修課程,以補足應修學分。
(3)選課時程以教務處選課須知為準,相關事宜隨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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