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法律學系選課與學分計算補充說明
法律學系選課與學分計算補充說明(98學年度第2學期)
一、學年課
(一) 所有學年課上、下學期必須修同一個班,不得任意更換教師或班別;且上、下學期都
及格,學分才算入。(隔年重修上或下學期者不在此限)
(二) 學年課必須先修上學期,才能續修下學期;如未修上學期先修下學期者,須填寫申請
單說明原因,並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簽章同意。
(三) 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50分以上,得續修下學期;40-49分須填寫續修單,並經任課教
師及系主任簽章同意,始得續修;39分以下不得續修。
二、大四學分計算(95學年度入學)
(一) 全人教育課程中心開放多項外國語文供同學依興趣自由選課,外國語文 (英文)+英
語聽講+英文會話+外國語文(日文)=實得8學分,外國語文(日文)4學分應為外
系學分;法律學系所開課程如日文或德文應為系選修學分。
(二) 如因必修課程異動而學分不足之處理方式:
1.「公司法」原為3學分,如重修2學分之「公司法」,須另修民商法學群之選修課程(如「
商事法案例實習」),以補不足之1學分;且該補修之課程,不得計入選修學分。
2.「民法總則」異動前後均為每學期2學分之學年課,則無補修學分之問題。
三、大二至大四學群選修學分(96-98學年度入學)
(一) 學群選修32學分之認定標準:限法律學系、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財經法律學系、學
士後法律學系所開設之法律相關課程(非法律系必修科目)。
(二) 英文會話、英語聽講、日文、德文等,不得算入學群選修學分。
四、本學期「票據法」(D-6003-02215)加選說明:
(一) 星期二D1-D2「票據法」因合班開課且大四重修人數較多,自即日起改在ES817教室上
課。
(二) 法律系三年級同學如因星期二D7-D8已選「刑事訴訟法」課程而無法選財經法律學系「
票據法」,請於99.03.08(一)前至系辦人工加選星期二D1-D2「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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