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台法史個人報告】老師認定方式
※ [本文轉錄自 FJU-Laws92 看板]
作者: minimind (我轉身就不在意) 看板: FJU-Laws92
標題: 【台法史個人報告】老師認定方式
時間: Wed Jun 13 15:10:20 2007
(應該沒人po吧??)
在此轉貼老師的回信
「因為報告還在陸續審閱中,有關抄襲認定標準,請參考下述說明:
各位同學,
由於有些同學對於抄襲定義有疑問,因此就此部份說明。
期末報告的內容要求為「文章摘要」與「心得對話」兩部分。
1、文章摘要的部分:如果你直接摘錄文章的「大綱」,或是作者自己的「摘要」。
如我在最後一次上課所說,原則上不會被認定為抄襲(除非整份報告只有這些內容。)
但是在評分基礎只剩「心得對話」部分,因此分數偏低是可以預期的。
2、心得對話部分:只要整體上出於自己的構想,基本上就不會認定為「抄襲」,但是
如有發現引述他人論述或作者文章內容為對話對象,而未註明者,會影響評分。
3、同學之間的抄襲問題:如果有幾乎一模一樣的摘要或心得對話,同樣會被認定為抄襲ꄊ
。程度較低者,則只會影響評分。
4、最後,這是在考慮到畢業班的情況下,所採取的「非常非常」寬鬆的認定標準了。
在這樣的標準下還會達到抄襲標準的人,實在很難給予及格的評分。 曾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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