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水] 趕快刪掉文章

看板FCSH_Club作者 (cheergo)時間16年前 (2008/05/24 20:52), 編輯推噓13(13015)
留言28則, 1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關於美芬車禍的事情 我同學說 肇事者 羅季旻的律師 已經在找兩位死者親友的部落格 找我們毀謗的證據 大家趕快把那些怒罵的文章刪掉吧 well 我想我要出庭應訊了 這社會真的病了!!!!!!!!! 不過大家還是先把文章刪掉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88.184

05/24 20:54, , 1F
我轉錄的新聞需要刪嗎?@@ 不過法律果然都是保護有錢人
05/24 20:54, 1F

05/24 20:58, , 2F
那女的真的是有錢人的樣子 新聞應該沒差
05/24 20:58, 2F

05/24 20:59, , 3F
轉錄的新聞應該不用吧= =他要告也是告記者吧~
05/24 20:59, 3F

05/24 21:34, , 4F
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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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47, , 5F
真的很扯ˋ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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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1:49, , 6F
扯那人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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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16, , 7F
那種人還有良心嗎...晚上睡得安穩嗎....
05/24 22:16, 7F

05/24 22:17, , 8F
一樓你說到重點了...但這真的是事實
05/24 22:17, 8F

05/24 22:17, , 9F
我們上網討論校友也有自由吧..什麼鬼阿
05/24 22:17, 9F

05/24 22:24, , 10F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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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5, , 11F
基本上轉錄新聞是沒什麼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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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2:59, , 12F
過失致死所負得刑責是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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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23:15, , 13F
趕快修文去鑽漏洞就好了
05/24 23:15, 13F

05/24 23:15, , 14F
http://go2.tw/5ih 網路上找到的 肇事者須付的刑責
05/24 23:15, 14F

05/25 05:01, , 15F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05/25 05:01, 15F

05/25 05:01, , 16F
為誹謗罪,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5/25 05:01, 16F

05/25 05:02, , 17F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05/25 05:02, 17F

05/25 09:48, , 18F
刑法311 關於前條 須為公眾利益可受公評之事
05/25 09:48, 18F

05/25 13:51, , 19F
看來我們也要研究一下刑法了... 保護不了自己就沒戲唱
05/25 13:51, 19F

05/25 18:52, , 20F
是沒錯 這個法治國時代@@
05/25 18:52, 20F

05/26 21:45, , 21F
可是他做的都是事實~~不算毀謗吧!
05/26 21:45, 21F

05/26 21:46, , 22F
要問問看這裡有沒有讀法律系的鳳新同學阿!!!
05/26 21:46, 22F

05/27 16:45, , 23F
所指謫的部分不得涉及個人私德喔 這是前提要件
05/27 16:45, 23F

05/27 16:46, , 24F
310必須要跟311一起看!!! 聽說有個orange是高雄大法律
05/27 16:46, 24F

05/27 16:58, , 25F
畢竟憲法保障的人格權最高....
05/27 16:58, 25F

05/27 18:54, , 26F
熊熊發現我記錯了 311是善意發表不罰 私德是310第三項
05/27 18:54, 26F

05/27 21:48, , 27F
謝謝這幾天來學長姐的協助 已有人提供交大法律顧問的聯絡方
05/27 21:48, 27F

05/27 21:49, , 28F
式 與科法所教授的電話給我 很感謝大家這幾天的幫忙~
05/27 21:49, 28F
文章代碼(AID): #18E0-Bj6 (FCSH_Cl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