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超] The rule 2.0.4
內容來自"soccerwave"雜誌!
2009年之前 只要足總杯的冠軍透過任何途徑已經取得歐洲賽事的門票
亞軍就可以順理成章自動取得歐協盃(港譯)參賽資格
08~09賽季 確爾西.艾佛頓 都已經取得歐洲賽事資格
09~10 確爾西.樸資茅斯 港嘴因為財政問題無論如何都被遞奪參賽資格
所以規則 2.0.4 都沒有被引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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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總杯的亞軍 需要輸給取得歐冠參賽資格的球隊 才能獲得歐霸參賽資格 ""
把時間拉回到足總盃冠軍賽期間:
如果是史托克城拿冠軍 事情就簡單多了 ----->他們可以去打歐霸
但是如果不是呢 事情就會無比複雜 甚至出現輸球反而有利的情況(理論上啦)
1.足總盃決賽後不到24小時 熱刺就會作客利物浦
當時利物浦落後熱刺3分多踢一場 出戰歐霸機會渺茫
但是規則 2.0.4 給了紅軍機會
如果曼城拿冠軍 而排名第五的話(非歐冠) 歐霸席位就會落在第6的隊伍上
2.至於兩支足總盃參賽球隊 決賽日三天後會在聯賽上在相遇
曼城如果冠軍 這場史托克城更不能下重手 要助曼城取得聯賽前四(歐冠)才能踢歐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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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應該是因為今年溫布利球場舉辦歐冠的關係 所以足總杯才提前 衍生出的問題
但亞軍不一定就能遞補參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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