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優先購買權新手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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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回應關於最後你網路上看到問題之解答,為何是丙優先於甲,因為丙是以地上權的. 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又甲之優先購買權為土34-1之效力(債權效力),兩者競合後. 當自以丙之優先購買權為先,合先敘明。. 2.土34-1適用時機為單純以多數人共有土地而言(地上無房屋),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 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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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學 所以優先購買權看不太懂. 主要分不清優先購買權順序以"登記先後" "抽籤" "比例"的差異性. 1.民法824條第6項: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順序以抽籤定之. 2.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順序以登記先後為之. (我解讀為指有設定他項權利時,是這樣嗎= =?). 3.土地法34條之1: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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