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有關於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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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乙對A有義務 丙對A無義務. 以上文字的"該義務人"為甲 "其他義務人"為乙. "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義務人"為丙. 什麼時候可以免責? 甲遺棄A 但是乙會保護A 所以甲免責 這是前段要講的. 後段講的是 甲遺棄A 但此時丙保護A 甲還是不免則 因為丙無義務 所以A之後有可能危險. 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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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遺棄罪既遂的認定標準. 學說實務見解皆無定論. 皆有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的認定. 29年上字第3777號的判例是採具體危險犯. 若負有此項義務. 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 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但是在. 99台上3048 的
(還有37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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