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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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有關行政訴訟法關於新公法上爭議,不知道我這樣對嗎. 新修法針對之前被劃歸普通法院管轄或特設其他救濟途徑包括. 1.憲法爭議事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沒改). 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打民事訴訟(沒改). 3.交通違規事件=>回歸普通法院行政庭. 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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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因該醫院乃由直轄市政府設立,係屬地方公營事業,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 條,醫療類別的地方機構亦屬本法規範的政府機關一環,故該醫院所開之駁回. 決定,應屬行政處分,得依法逕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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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請求乙直轄市政府設立之丙醫院提供其朋友丁之病歷表,丙醫院以病歷表該當於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限制公開資訊,拒絕提供丁之病歷表,甲對丙. 醫院之決定不服。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無任何救濟管道. (B) 甲得逕向乙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 甲應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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