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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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 (3).269撤回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限用書面. 2.本案涵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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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文太長 恕刪是的 感謝將我落落長的文章 化為簡單2句既然一部有罪一部無罪 還是單一案件嗎?還是數案件 不另為無罪諭知是因為未經合法告訴?. 倘若經合法追加起訴呢?真心感謝 認真看完我的題目和解答. 我知道這是2個觀念 但是混在一起時 我有點鬼打牆 走不出來. (尤其是在和解題不同調的狀況).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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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67條的效力,法院認為兩者為單一案件 所以不可追加起訴. 這是單一案件的概念用事實單一判斷是否為同一犯罪事實概念,有罪有罪不可分. 兩個不衝突,就當法院自打嘴巴就可以了. 用審判結果的觀點就是兩個為不同案件,所以追加起訴合法. 用法院一開始的觀點就是兩個為單一案件,所以追加起訴不合法. 但我覺
(還有39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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