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借名登記契約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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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8推 1噓 21→)留言30則,0人參與, 5年前最新作者wenliao912 (Radec)時間5年前 (2019/02/11 09:55), 5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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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各位神人們. 小弟最近在做題目時,有個疑問. 以下是大略題目. 甲向他人購買A屋,然其為隱匿財產,跟乙簽訂借名登記契約,以乙之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因欠錢,變將A屋出賣與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問甲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 我想問的是,如果本題是採「有權處分說」的話,那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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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5年前最新作者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時間5年前 (2019/02/11 15:49), 5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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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登記。嗣後,乙因欠錢,變將A屋出賣與知情之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構成侵權行為?. 本身還只是大一學生,這幾天寒假剛好自習到這邊。. 看到W大發文,想說來試試看,也順道來為自己做個統整。. 如有不周之處,還請諸多前輩們多多指教了!. 借名登記,實務上與學說上有兩種不同看法。. 前者主張類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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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39→)留言46則,0人參與, 5年前最新作者eten時間5年前 (2019/02/11 21:37), 5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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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手邊有一案與借名登記有關,從委任契約角度作不同解析:. 從外部關係來看,學說跟實務皆認為出名人皆為有權處分之人,這個已無太大爭論。. 從內部關係來看,借名人與出名人為委任契約,委任內容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正常來講依§531規定為要式契約,以保障借名人的權益,釐清兩造之間的權利義務。.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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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meowmeowshan (喵喵爹斯)時間3年前 (2020/08/21 10: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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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系列關於借名登記之討論串,還是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版上前輩們,煩請各位撥冗指教:. 一、借名登記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 借名登記基本上得適用民法委任相關規範已無太多爭議。. 前篇文章見解認為,因借名登記契約之委任內容為:「借用名字為不動產登記之用」,故依民法531條,借名契約屬要式契約。.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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