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釋字768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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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個快速整理. 所涉基本權. 平等權. 服公職權(申請人寫15條工作權, 大法官改18條). 分類標準與差別待遇. 題目是有外國國籍者 不能當公立醫師. 但並不是"有無外國國籍"為分類標準 "能否當公立醫師"為差別待遇. 大法官寫的是 以"特定職業別(醫師、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為分類標準.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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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68 號 【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 中華民國 107年10月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27524號. 解釋爭點. 1.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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