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第358、359條競合已刪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
紀錄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請問諸位大大,358條不能論為359條之前階段行為嗎?個人覺得是同一法益,與上開判決
不同。為何是犯意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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