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證交法26-3 II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enson)時間4月前 (2023/12/10 09:33), 編輯推噓1(1010)
留言11則, 6人參與, 4月前最新討論串1/1
請問證交法26-3 II規定不適用公司法27 II,可是兩法條明明就一模一樣樣,為何還說不 適用呢?還是說倘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代表人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故而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謝謝各位! 1.證Ꜳ6-3 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 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2.公Ꜳ7 I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 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6.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2172016.A.6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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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
12/10 10:10, 1F

12/10 14:30, 4月前 , 2F
多了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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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實例主管機關讓政府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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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01年1月4日增訂但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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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監察人」之規定。不然以前都是證交法規範的比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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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改完後兩邊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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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40, 4月前 , 7F
不論主體,原則例外都不同,怎麼解讀成一模一樣的啊?蠻強的
12/10 21:40, 7F

12/10 23:49, 4月前 , 8F
主題當然知道一個是限定公發,而原則跟例外也自己在問
12/10 23:49, 8F

12/10 23:49, 4月前 , 9F
題裡說明了,這樣也能酸的,考試準備的還順利嗎?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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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3:49, 4月前 , 10F
一下對眼睛有幫助喔!
12/10 23:49, 10F

12/11 00:29, 4月前 , 11F
這是立法史的結果
12/11 00:29, 11F
文章代碼(AID): #1bTHLmO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