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性平會調查性質之實務見解(112高行座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rady)時間7月前 (2023/10/02 07:24),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4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最近整理112年新的行政法實務見解,趕在112年年底地特考試前,陸續提供給大家。每次 新實務見解的分享,都會PO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https://reurl.cc/O0KZn7 這次要提醒大家的爭點是,「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 理建議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這個爭議有趣的地方在於,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在111年與112年都有提案討論相關爭 議,可見確實是實務上重要問題,當然也就會是考試重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程序與規定】 這部分算是背景知識,請參下圖。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的流程後, 比較好懂下面的實務見解。 https://imgur.com/8LXeDpU
https://imgur.com/undefined
【實務見解的演變】 1.過往實務見解其實滿固定,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不是行 政處分。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號就是處理這個問題。 但這個見解有被學說檢討,學說上有認為可以朝「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概念來思考 2. 然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 如不需要經學校單位再行處置,該函文即為行政處分。 3. 「11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號」: 多數意見贊同上述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的結論 【結論】 簡單來說,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視其情況而定。 ★如不需要經學校單位再行處置,該函文即為行政處分 → 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 律座談會提案第2號 ★如仍須經學校單位再行處置,即為觀念通知,不得作為行政救濟標的。學校後續處 置方為行政處分 → 11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號 上述實務見解的推論過程比較多,我把實務見解內容分點分項 ,大家比較好懂,也也可用作答題文字。 這個我還在微調文字,可以Line私訊跟我索取PDF檔 https://lin.ee/wKu4V1n 最後提醒大家一下,像是這種行政行為定性(即「某個行政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考試很 喜歡考。 但準備上,不僅要記住實務見解的結論,還要一併掌握相關實務見解內容、實務 見解的推論過程與實務見解的演變(就是最新的見解跟過去的見解有什麼不同),這些也都 是考試會考的。尤其是申論題,出題老師不會只是想看你背出實務見解(當然能寫出來會加分),而是希望 看到你用行政法的原理,分析論述行政行為之性質。實務見解只是老師出題的靈感來源。 大家考試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23.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6202699.A.B36.html

10/02 10:36, 7月前 , 1F
感謝分享~
10/02 10:36, 1F

10/02 12:50, 7月前 , 2F
謝謝老師
10/02 12:50, 2F

10/03 11:41, 6月前 , 3F
藍底黑字手機版看不到
10/03 11:41, 3F

10/04 00:55, 6月前 , 4F
推整理
10/04 00:55, 4F
文章代碼(AID): #1b6V_Bis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