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民法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民法第 1145 條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想請教民法1145第二項
第二項說: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對被繼承人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繼承嗎?
因為法條只說二到四項被宥恕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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