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民法喪失繼承權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時間2年前 (2023/06/24 12:1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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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5 條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想請教民法1145第二項 第二項說: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對被繼承人侮辱,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繼承嗎? 因為法條只說二到四項被宥恕不喪失繼承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09.2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87580131.A.C86.html

06/24 12:29, 2年前 , 1F
沒錯
06/24 12:29, 1F

06/24 16:04, 2年前 , 2F
實務通說均認為,舉重明輕,第五款亦得以宥恕回復
06/24 16:04, 2F

06/27 03:27, , 3F
二到四款的當然失權事由較第五款更重,且第五款本來
06/27 03:27, 3F

06/27 03:27, , 4F
就是遵照被繼承人的意思為主,重的都能因宥恕而回復
06/27 03:27, 4F

06/27 03:27, , 5F
,輕的當然可以
06/27 03:27,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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