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1憲判字第11號考出來了 地特要特別注意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rady)時間1年前 (2022/11/11 10:54), 1年前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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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剛結束的公務員升等考試,幾乎所有行政法今年新的重要考點都考出來,包含: 1. 新修正行政訴訟法(112年8月15日生效) 2. 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4日生效) 3.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與111年憲判字第11號考出來是預料中,既然生效了考出來也合理。 但比較意外的是還沒有生效的新修正行政訴訟法(112年8月15日生效)也拿出來考,應該會 突襲到很多人。不論如何,這次出題表示這些新的考點接下來極可能會出題,大家要多多 注意。 上述最新考點我之前都有開直播講解過,以下先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1號,幫大家複習。 其它新修法內容與最新考題部分,我會找時間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 分享 加入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最新試題】 某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8 年未升等而不予續聘。關於教師法所定申訴、再申訴 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佐級晉員級 行政法概要 (A) 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 訴、再申訴及提起行政訴訟 (B) 學校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得提起再申訴 (C) 教師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D) 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 【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必要重點】 上面這題完全在考111年憲判字第11號,包含: (1) 大學教師之救濟方式:教師法第44條(→選項BC) (2) 公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之定性? (3) 公立大學「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之定性? (4) 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決定之再申訴決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D) 這部分還包含了兩個重要的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 第 89 號判決」跟 「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 6 月第 2 次決議」 以上爭點的說明直接看影片比較清楚! (這個很適合考申論題,要考申論題的同學務必了解 問題的來龍去脈) ★ 【行政法必考!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 行政法會怎麼考!】第一集: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 【行政法必考!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 行政法會怎麼考!】第二集: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其實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核心問題是 「自治團體」對於主管機關之監督(涉及「自治權」)得否提起救濟? 這涉及以下兩種情形,這1-2年考試都很可能會考,大家一定要注意!! (1) 「地方自治團體」對中央之監督得否行政訴訟? →釋字第 553 號、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2) 「大學」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之監督得否行政訴訟→111年憲判字第11號 祝大家考試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4.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8135286.A.5C6.html ※ 編輯: Rady (211.21.14.99 臺灣), 11/11/2022 11:00:48

11/11 12:37, 1年前 , 1F
謝謝理律師
11/11 12:37, 1F

11/11 12:37, 1年前 , 2F
謝謝分享
11/11 12:37, 2F

11/11 18:30, 1年前 , 3F
感謝分享
11/11 18:30,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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