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形式存續力已刪文
正在復習行政法,遇到形式存續力的問題
課文:
形式存續力係指「人民」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方式予以變更或撤銷者
那如果是地制法76條第二款中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前項處分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那上級機關給下級機關的行政處分也會有形式存續力嗎?
先感謝回覆的前輩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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