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一般處分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Tiger)時間1年前 (2022/09/30 17:34), 1年前編輯推噓4(4013)
留言17則, 5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大大好, 小弟自己想到的問題,還請大家不吝解惑。 假設某颱風即將登陸,某縣(市)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該縣(市) 明天各級學校停止上課,縣(市)停止上課的決定通報給人事行政總處後,由人行總處於該 處的官網發布。 1.可以將停止上課定性為「對人的一般處分」嗎? 2.請問人事行政總處發布於網站的停止上課,應該是「公告」,對嗎? 3.若是該縣(市)政府於該縣(市)政府官網發布,也是「公告」嗎? 4.若該地方政府在其Facebook 的粉專發布,也是「公告」嗎? 關於第1題,小弟認為,雖然學生的人數是有造冊的,但每天來上課的人數,卻是不固定 的 ,所以感覺符合「相對人非特定,可得確定」。 會問2、3、4題,其實是小弟對於何謂「公告」或其要件為何不清楚,所以想問問看。 ps. 用手機po 的,若排版傷眼,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60.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4530494.A.93D.html ※ 編輯: bravetiger (42.73.60.230 臺灣), 09/30/2022 18:01:21 ※ 編輯: bravetiger (42.73.60.230 臺灣), 09/30/2022 1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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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 234是 公告就是要讓人民知道,通常合理的方式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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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外面貼紙,然後刊登新聞公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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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停班停課如果定位為處分,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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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怎麼涵攝啊...?上班是私契約,上學就算了上班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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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都不是公義務變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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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有所謂的「社會法」 透過社會法去介入私法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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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例如勞基法就是介入勞資私契約權利義務之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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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自然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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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然是,颱風不會為特定人物變強或變弱,停班課也是,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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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都是地圖砲,不用想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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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行程法第100條第二項「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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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目前而言FB、IG等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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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也可以視為一種公告渠道,這只是一般處分之送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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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法的審查密度不會這麼嚴苛,除非是涉及權限轉移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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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如委任或公權力委託等),一定要刊載於政府公告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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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紙(同法第15條參照),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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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以上諸位大大的討論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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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ZDhW-az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