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刑訴455-4第二項意思已刪文
我思考了很久,我依舊不解455-2第二項的中文結構@#。
尤其是”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這
一句.......
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如果不是前項之一,就要言詞辯論”???
是這樣的意思嗎??
一直被“除....外,不”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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