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刑訴455-4第二項意思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麥當勞 ™)時間1年前 (2022/05/17 20: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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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考了很久,我依舊不解455-2第二項的中文結構@#。 尤其是”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這 一句....... 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如果不是前項之一,就要言詞辯論”??? 是這樣的意思嗎?? 一直被“除....外,不”搞混。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BT5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2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2788864.A.6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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