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為犯 v.s. 抽象危險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Benson)時間3年前 (2022/04/30 17:30), 編輯推噓8(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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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兩個有無不同: 行為犯: 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無待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條誣告罪 抽象危險犯: 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不問已否發生具體之危 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例如: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謝謝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29.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1311040.A.009.html

04/30 18:49, 3年前 , 1F
這兩個是在不同分類標準下的,不能直接拿來比較
04/30 18:49, 1F

04/30 19:40, 3年前 , 2F
抽象危險應該是跟具體危險作比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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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9:44, 3年前 , 3F
行為犯的對照是結果犯,抽危對照的是具危,危險犯對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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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實害犯,各自描述不同事項,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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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0:13, 3年前 , 5F
我可以說誣告罪是抽象危險犯,湮滅刑事證據罪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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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0:13, 3年前 , 6F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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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1:44, 3年前 , 7F
不同學說會有不同認定 有些會認為行為犯全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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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1:47, 3年前 , 8F
又刑165只要一做行為就立刻有結果 這種會當作舉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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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12, 3年前 , 9F
所以抽象危險犯與行為犯只是學說分類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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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59, 3年前 , 10F
可以去隨便找一本刑總教科書應該都會講,這個就是入門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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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59, 3年前 , 11F
念,但就我所知蠻多教授都會堅持抽象危險犯和行為犯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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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23:59, 3年前 , 12F
號你就爆了的,最典型的是173放火罪,裡面的「燒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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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結果要素,所以哪怕放火罪是抽象危險犯,也不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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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火把丟下去,完成放火行為,沒燒起來還是有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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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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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是一做行為就該當 相對於結果犯 要有結果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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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抽象危險 只是讓法院可以"簡化"審查認定是否產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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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像具體危險犯 要確認到確實對法益產生危險 而只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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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階段有一定狀態或達到一定程度 直接擬制有(抽象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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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危險犯 還是需要法院去個案具體審認究竟有無危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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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為犯法院只需要確認TB行為有該當 TB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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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說危險犯也是種結果犯 需有"危險結果" 行為犯則不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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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只要TB描述的行為都達到 無RS的話 就直接成立 不論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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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影響判決的結果 亦即即使法官不採信該陳述 一樣會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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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不是行為犯 因為不可能是一點火完就直接成罪 那大家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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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打火機或火柴了@@ 需要有危險結果產生才能論173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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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相對於174要很具體的燒毀物品結果 173可以在還未有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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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的結果發生前 就直接認定有抽象危險而成立本罪 簡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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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的損害 有時說不定還大於173的損害 但174說不定還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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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既遂 可能才未遂 相對地 173只要能達到法院認定有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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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的心證就成立 不依損害額大小判定(至多為刑度酌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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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15:18, , 32F
個人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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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YRG7009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