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突然想到一個憲法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90年代nba跪古濺今迷)時間3年前 (2022/04/21 11:48), 3年前編輯推噓8(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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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法續考題 突然想到 大法官釋字 裡面有說 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一種 可是憲法並沒有明列隱私權 卻名列秘密通訊自由 所以我是覺得秘密通訊自由 應該是要在 憲法第22條 而不是單獨列在憲法第12條 因為這就代表隱私權其實有明列在憲法了 這樣才不會有所矛盾 自打嘴巴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6.1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0512920.A.103.html ※ 編輯: cj3x04gp6 (49.217.6.186 臺灣), 04/21/2022 11: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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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的範圍不僅止於秘密通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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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訊自由只是隱私權的一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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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可能還包括其他比如日記本 就要適用概括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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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指釋字631的「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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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樣之一」這句話嗎? 隱私權在603之後就被大法官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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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基本權之一 如果以釋憲順序來說是沒有矛盾 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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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其實範圍很窄 黃朝義老師的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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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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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自侵擾之權利」而薛智仁老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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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覺得這條是在講「訊息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第三人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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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截刺探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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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可以看一下106台非259 應該可以更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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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理解是憲法有明定的秘密通訊自由是因為當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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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背景國民政府要抓匪諜(?所以都會掛線監聽人民的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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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那時又沒有什麼網路電話可以打 所以要避免被監聽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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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制定這條(所以我自己是覺得薛智仁老師的講法雖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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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說但我覺得很有道理)而隨著時間的流逝 大家開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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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隱私權」的概念 你一定有一些事情不像被人家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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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 所以會有一些防制措施(如把門關起來 用衣服遮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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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別人看到的地方)但當時制憲者沒想到這間是所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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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歸在第22條 當然這是我自己的腦補 所以不一定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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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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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兩者又有相似性(都不想被外人所知)所以才會說秘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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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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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樣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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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了 只是一時想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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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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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問,黃與薛的兩個講法,我覺得不矛盾阿,黃的說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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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式」,薛的說法是「保障理由」,怎麼會有少數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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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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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等學者主要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在保障講話的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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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 薛則是認為重點不在講話的內容而是通訊過程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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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打太快 上面我括號黃老師的地方是釋字631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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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學者都覺得通訊(不管是通保法或是憲法上的通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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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自由)都是在說「兩個以上之人之特定參與通訊者間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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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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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國大制憲的時代背景,與當代大法官補充釋憲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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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不同,12條就像台南古蹟陳碑,22條就像是台北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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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101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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