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第三十ㄧ條第ㄧ項擬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oodtea)時間3年前 (2022/03/27 19:09), 編輯推噓4(4024)
留言28則, 6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如題,間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為我國實務見解,但學說是說倘 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 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 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80.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8379396.A.C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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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司法院字第785號應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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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提到利用無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好奇問一下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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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共同參與才論教唆嗎?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印象中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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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犯罪支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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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假設的題意是乙叫甲去收錢,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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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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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是乙因爲沒有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正犯,僅能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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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為沒有正犯不法可供從屬(甲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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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是透過31條的 法理 擬制乙為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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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就認為是213條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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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明文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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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學說多數說認為 要成立間接正犯係採犯罪支配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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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意圖犯、己手犯、義務犯(包括純正身分犯)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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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犯罪支配理論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幫助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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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務都直接用31條一項擬制身分給她 所以依實務見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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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成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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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東西真的很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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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純正身分犯如果採間正形式,學說上主張利用人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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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否則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別的點是公務登載不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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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登載不實,惟實務全部都丟31條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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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剛剛說的使公務登載不實和公務登載不實的關係也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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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和學說吵很兇的問題,就是實務認為使公務登載不實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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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純正身份犯時可以處罰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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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別規定」,但學說的理解則是,這是成立教唆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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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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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根本的問題在31條就是個智障法條,一切的問題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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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開始,台灣首創獨步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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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算我國首創,因為這鬼梗立法源頭來自德國梗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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