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1030-3第ㄧ項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其
財產追加計算...
第ㄧ行文字敘述為主觀上假設某方是惡意的情況下作處分又符合第二項客觀要件下,在追加
是沒有問題的,但若是將房屋贈予給子女且並非出於惡意目的(減少財產分配)純粹為愛護
子女,那這樣的情況下該法條還有符合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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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9:40,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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