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非對話意思表示撤回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麥當勞 ™)時間4年前 (2021/11/27 20:4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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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個民總第95條第1項的小問題。 所謂的撤回,是撤回已到達的非對話意思表示???還是撤回未到達的非對話意思表示呢? 1、假設甲發的email,已經抵達乙的信箱,但乙還沒打開信箱。這種狀況,甲還可以撤回嗎 ? 2、假設甲發的email,已經抵達乙的信箱,乙已經打開信箱看過,但尚未回覆email。這種 狀況,甲還可以撤回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5.2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38017346.A.5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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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問題的設定事實都是抵達。抵達如等同達到,依法條: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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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力。沒有但書撤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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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達到」相對人客觀可支配的範圍,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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