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等價客錯與反面TB錯誤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天佑台灣)時間2年前 (2021/07/31 15:12), 編輯推噓16(16020)
留言36則, 16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不等價客體錯誤與反面構成要件錯誤,兩者有什麼差異? 據我理解, 不等價客體錯誤:對於目標客體會阻卻故意,而對於受侵害客體則檢討過失;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主觀上欠缺故意,而客觀上沒有發生法益侵害,適用不能未遂去解。 甲出於殺害故意,持槍朝躺臥於床上的乙射擊,根本不知道乙在數小時前已因心肌梗塞,早已氣絕身亡,橫屍床上 請問上面的例子,是屬於哪種?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39.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7715530.A.511.html

07/31 15:39, 2年前 , 1F
我都是看人數,2人以上才有等價的問題
07/31 15:39, 1F

07/31 16:44, 2年前 , 2F
說個題外話 如果綜合判斷 第三人也能一眼看出標的不同呢
07/31 16:44, 2F

07/31 16:44, 2年前 , 3F
例如甲要殺瘦子乙 結果拔槍對一個胖子丙
07/31 16:44, 3F

07/31 17:02, 2年前 , 4F
你的反面構成要件錯誤定義是不是誤解了?還是我記錯?
07/31 17:02, 4F

07/31 17:17, 2年前 , 5F
上述例子屬於反面構成要件錯誤,其行為人主觀具備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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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17, 2年前 , 6F
要件故意,但對客觀行為有所誤認,實際上不能實現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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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17, 2年前 , 7F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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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17, 2年前 , 8F
構成要件錯誤則是相反,行為人主觀欠缺構成要件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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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17, 2年前 , 9F
,客觀行為已構成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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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17, 2年前 , 10F
前幾天新聞,獵人誤以為山豬是人而開槍,係屬於不等價
07/31 17:17, 10F

07/31 17:17, 2年前 , 11F
客廳錯誤。
07/31 17:17, 11F

07/31 17:17, 2年前 , 12F
有錯還請指正 謝謝
07/31 17:17, 12F

07/31 17:41, 2年前 , 13F
我怎麼覺得是正面的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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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44, 2年前 , 14F
然後以不等價客體錯誤論271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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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7:57, 2年前 , 15F
舉的例子就是典型的反面構成要件錯誤類型之一,客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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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18, 2年前 , 16F
構成要件錯誤是客觀有該當,主觀沒有。反面是主觀有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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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18, 2年前 , 17F
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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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18, 2年前 , 18F
不能未遂主觀還是有故意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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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19, 2年前 , 19F
然後你說的那個是障礙未遂,跟上面都都沒關係= =
07/31 18:19, 19F

07/31 18:22, 2年前 , 20F
我覺得最好不要直接跳到名詞討論,先好好想想這個情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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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22, 2年前 , 21F
tbrs哪裡的主客觀不一致,比較有助於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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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18:26, 2年前 , 22F
分這麼多類沒甚麼意義
07/31 18:26, 22F

07/31 19:07, 2年前 , 23F
我正反記顛倒了,應該是反面構成要件錯誤沒錯
07/31 19:07, 23F

07/31 19:32, 2年前 , 24F
記這名詞要幹嘛 一點意義都沒
07/31 19:32, 24F

07/31 19:38, 2年前 , 25F
記名詞把自己搞混
07/31 19:38, 25F

07/31 20:01, 2年前 , 26F
我連"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都會
07/31 20:01, 26F

07/31 20:02, 2年前 , 27F
搞錯了 所以我考卷都寫"誤想"跟"偶然" 不要因為這些
07/31 20:02, 27F

07/31 20:02, 2年前 , 28F
學者創一堆名詞搞混自己比較重要
07/31 20:02, 28F

07/31 22:11, 2年前 , 29F
這題重點在不能未遂,不成立殺人既遂後退審未遂主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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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2:11, 2年前 , 30F
觀違法性罪責成立,在其他可罰性要件行為有無危險若採
07/31 22:11, 30F

07/31 22:11, 2年前 , 31F
重大無知說,則甲與一般人所認知的因果法則並無重大偏
07/31 22:11, 31F

07/31 22:11, 2年前 , 32F
離,其開槍之行為乃有危險,故不能適用刑法第26條。
07/31 22:11, 32F

07/31 22:42, 2年前 , 33F
弄清楚事情的本質比較重要,不然名詞背不完……
07/31 22:42, 33F

08/01 22:32, 2年前 , 34F
謝謝各位大大
08/01 22:32, 34F

08/03 03:47, 2年前 , 35F
不要去背名詞然後記結論…
08/03 03:47, 35F

08/03 05:29, 2年前 , 36F
錯誤分類把他當成是加分項目,放在最後點綴就好
08/03 05:29, 36F
文章代碼(AID): #1X1FVAKH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