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議題(一)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teven)時間4年前 (2021/07/11 00:36), 4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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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議題-當事人合意之定性:實體或程序性契約? #訴訟契約之定義 #訴訟契約得否另訴請求 #訴訟契約之目的 #訴訟契約之義務性質 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關係 ,係指金錢請求以外,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繼續性者,方屬之。又訴訟契約係指對 於一定之法律紛爭,當事人間就相關訴訟程序法上之行為或事項有所合意之契約,具有訴 訟經濟之目的,其因而負擔之義務不同於實體法上之義務,原則上不能另訴請求義務人履 行,否則將另闢訴訟,擴大紛爭,有違訴訟經濟。系爭和解約定限制再抗告人於踐行系爭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前,不得提起訴訟,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該約定即屬訴訟契約,兩 造因系爭和解約定所生之爭執,是否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 審未遑細究,遽謂兩造間有可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存在,自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538條第1項規定之顯然錯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24.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5934977.A.735.html ※ 編輯: StevenWa (49.159.124.118 臺灣), 07/11/2021 0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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