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社維法 - 性交易區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全職米蟲)時間2年前 (2021/06/30 16:55), 2年前編輯推噓3(302)
留言5則, 3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今天做題目遇到社維法才翻法條出來讀一下 發現原來性交易區是在社維法內的91-1規定 看到第三款笑了一下 第八款提到的刑法285已經被刪除了, 不知道為何這邊還提到285 ---- 第五款沿著查發現刑法231內容為: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社維法說, 犯了上面這條刑法的話, 就不擔任性交易場所的負責人 可是這樣看來, 目前檯面下的業者全部都是犯了刑法231阿, 只是有沒有被抓到過而已 如果台北市長真的在萬華設區, 這些業者一跳出來登記, 是要先查有沒有犯過231嗎? 而91-1第三項又有說: "依前兩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 不適用刑法第231之規定" 這樣推論, 某甲原先是開店的可是被抓到犯了231後就不能營運性服務的公司, 可是某乙原本不是從事性交易行業,原先也沒有犯231, 而去轉行開店跟地方政府登記了之後, 犯了231也沒關係-用詐術騙人作妓也沒關係。 那231對於91-1到底是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社維法91-1是在搞笑嗎?讀個法條可以讓我這麼開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199.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5043307.A.4E5.html

06/30 19:22, 2年前 , 1F
哈哈
06/30 19:22, 1F

06/30 19:36, 2年前 , 2F
我想詐術的部分可能是立法疏漏。
06/30 19:36, 2F

06/30 19:39, 2年前 , 3F
不然就是自治條例明文禁止詐術使人性交易,違反自治條
06/30 19:39, 3F

06/30 19:39, 2年前 , 4F
例規定者就回歸適用刑231。
06/30 19:39, 4F
※ 編輯: RaY4451 (1.169.199.90 臺灣), 06/30/2021 19:57:22

07/01 00:29, 2年前 , 5F
社維法本來就很搞笑
07/01 00:29, 5F
文章代碼(AID): #1Wt35hJ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