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民訴446跟255的對造同意要件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日行一善)時間2年前 (2021/05/29 20:43),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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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追加及變更 民訴446 第一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項的幾個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項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這裡覺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麼會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項適用擬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適用446不就好 了嗎? 讀了幾次看不出兩個條文的「同意」差別在哪裡... 小魯先承認自己民訴程度超差,讀法條時有非常多疑問,誠心發文,如果各位大大覺得問 題太蠢就忽略我吧,懇請鞭小力QAQ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39.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22292205.A.2A9.html

05/29 23:56, 2年前 , 1F
446是在二審哦
05/29 23:56, 1F

05/30 00:54, 2年前 , 2F
446沒有準用2551項1款喔
05/30 00:54, 2F

05/30 01:11, 2年前 , 3F
446同意不是寫在一項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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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條並沒有準用255條1項1款,而且是規定在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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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 01:32, 2年前 , 5F
兩個同意最大的差別就是適用的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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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條他造不同意,也不會跑回去適用255條1項1款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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