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銀行行員短期內多次結婚,勞工局與銀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masala.zone)時間3年前 (2021/04/11 08:31), 3年前編輯推噓20(2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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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蘋果 2.記者署名: 郭美瑜 3.完整新聞標題: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 4.完整新聞內文: 為了想爽放32天婚假,台北市一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婚,又離了3次! 這名銀行員是去年4月6日結婚,先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8天婚假,婚假結束當天,沒有上班 又辦離婚,隔天立刻結婚,就這樣連續跟同一人結了又離、共結婚4次、離婚3次,據此共 申請4次婚假共32天,但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24天婚假 ,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裁罰2萬元。銀行則反控行員惡 意濫用婚假,提起訴願。北市訴願委員會認定,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 反誠信原則就開罰,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翻案成 功。 對此北市勞動局晚間無奈表示,行員做法不合常理,但銀行不合法,該局也只能依法開罰 銀行, 近日已依《勞基法》做出新處分,仍認定銀行違法《勞基法》。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這名行員在去年4 月6日結婚,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共請了10天假,4月16日婚假期滿,他就離婚,4月17日 又再登記結婚,同樣請了8天婚假,4月28日二度離婚,隔天4月29日第三度結婚,連同婚假 與例假日又請了13天假,5月11日第三度離婚,同樣又於隔天5月12日第四度結婚,再請婚 假8天。銀行認為,行員這4結3離都是跟同一個人,只核准第一次8天的婚假。 行員卻認為,他結婚4次,應該可以請32天婚假,不滿銀行只給第一次的8天婚假,卻沒有 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 基法》,去年10月對銀行裁罰2萬元,並公布銀行名稱。 銀行提起訴願反駁,這名行員連續4次申請婚假,都是和同一人離婚後馬上再結婚,實際上 根本不是要結婚,只是惡意濫用婚假,並非《勞基法》的請假正當事由,依法應屬無效, 所以銀行沒准假,並要求對方上班,但該行員卻沒上班,已違反相關規定,因此請求訴願 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北市勞動局沒有釐清該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和違反誠信原則,也 沒有釐清銀行拒絕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可責性就對銀行開罰,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並 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再60天內重作處分。 律師林智群也在他的臉書分享這起案例,並指「這個案子裡面,員工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勞工局處罰銀行,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律師吳俊達也在臉書評論表示,「一、針對行員(勞工)檢舉部分,勞動局可以根據行政 罰法第8條但書,審酌個案中勞工請婚假有無權利濫用之情事,減輕或免除對銀行(雇主) 之裁罰;二、針對行員(勞工)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並申請婚假的權利濫用行為,雇 主應正式予以書面警告,以作為日後懲處、解僱之事證。」 (法庭中心、郭美瑜/台北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10/SF3L7CZVQZFWDC7CCHJRURWQ54/ ---------------------------- 請教先進們,在吳俊達律師的意見中提到行政罰法第八條的部分 第8條(排除卸責藉口)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吳律師的意思是要勞動局審酌行員請假的事由,然後減輕或免除對銀行的處分。 但是第八條的前提不是說要「不知法規」嗎? 整起事件 銀行對行員不予准假 行員向勞動局舉發銀行 勞動局對銀行作出處分 (罰2萬) 銀行提起訴願 原處分被撤銷 這裡的被處分人是銀行,吳律師是指銀行不知法規,所以勞動局應該在審酌事件過程後減輕或免除對銀行的處分? 這部分邏輯轉不太過來,還請先進們幫忙指點一下 感謝! ※ 編輯: masala (61.64.149.23 臺灣), 04/11/2021 08:45:43

04/11 09:22, 3年前 , 1F
用錯法條吧
04/11 09:22, 1F

04/11 09:31, 3年前 , 2F
民法148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04/11 09:31, 2F

04/11 09:38, 3年前 , 3F
+誠信原則
04/11 09:38, 3F

04/11 09:41, 3年前 , 4F
多講行政罰法第8條是畫蛇添足
04/11 09:41, 4F

04/11 13:42, 3年前 , 5F
這行員有事嗎?如果這樣子可行,全臺灣都這樣子弄,
04/11 13:42, 5F

04/11 13:42, 3年前 , 6F
誰還需要上班!
04/11 13:42, 6F

04/11 14:52, 3年前 , 7F
一樓 你行政法要重讀了QQ
04/11 14:52, 7F

04/11 15:20, 3年前 , 8F
樓上行政法寫考卷QQ ,應該直接給0分吧
04/11 15:20, 8F

04/11 15:21, 3年前 , 9F
該不會沒分數,還嗆閱卷的重讀行政法QQ
04/11 15:21, 9F

04/11 15:28, 3年前 , 10F
樓上是考商科國考會有這種秀下限回答完全不意外
04/11 15:28, 10F

04/11 15:29, 3年前 , 11F
對於完全不瞭解的東西還不懂裝懂好棒棒
04/11 15:29, 11F

04/11 15:29, 3年前 , 12F
喔,那樓上你行政法考卷就寫給0分的閱卷是秀下限好了:
04/11 15:29, 12F

04/11 15:29, 3年前 , 13F
04/11 15:29, 13F

04/11 15:30, 3年前 , 14F
記得嗆閱卷給0分都是不懂的人;)
04/11 15:30, 14F

04/11 15:32, 3年前 , 15F
不懂裝懂的人,不就不講道理直接開大絕,考卷用嗆的就有
04/11 15:32, 15F

04/11 15:32, 3年前 , 16F
分數,好優秀喔
04/11 15:32, 16F

04/11 15:33, 3年前 , 17F
繼續攻擊只會顯得你完全就是個外行
04/11 15:33, 17F

04/11 15:34, 3年前 , 18F
被打臉就顧左右而言他 露出馬腳了 可憐
04/11 15:34, 18F

04/11 15:34, 3年前 , 19F
誰先攻擊?作賊喊抓賊,幹麻不喊強姦,那不就證明你很內
04/11 15:34, 19F

04/11 15:34, 3年前 , 20F
行:)
04/11 15:34, 20F

04/11 15:35, 3年前 , 21F
快喊強姦啊,喊破喉嚨都沒人理你:)
04/11 15:35, 21F

04/11 15:36, 3年前 , 22F
那有請您解釋行政機關對雇主之裁罰和民法之關聯性?
04/11 15:36, 22F

04/11 15:36, 3年前 , 23F
我們可以理性討論喔:)
04/11 15:36, 23F

04/11 15:49, 3年前 , 24F
這個行員請婚假的案子,讓村姑俺想起幾年前某公立學
04/11 15:49, 24F

04/11 15:49, 3年前 , 25F
校老師請育嬰留職停薪8年、9年的新聞,果然懂法律的人
04/11 15:49, 25F

04/11 15:49, 3年前 , 26F
才知怎麼運用法律「保障」權益哈哈XD當然他們的同事
04/11 15:49, 26F

04/11 15:49, 3年前 , 27F
應該很賭爛,要這樣玩(前提是未違法)也要有被討厭
04/11 15:49, 27F

04/11 15:49, 3年前 , 28F
的勇氣,而不是梁靜茹給的勇氣XD(誤)
04/11 15:49, 28F

04/11 15:52, 3年前 , 29F
勞基法跟民法沒關係?呵呵,果然有人不懂裝懂:)
04/11 15:52, 29F

04/11 15:53, 3年前 , 30F
叫囂特大聲,突然喊理性討論,嚇死寶寶;)
04/11 15:53, 30F

04/11 15:56, 3年前 , 31F
行政罰法第8條,銀行會不知法規?講出去連3歲小朋友都不
04/11 15:56, 31F

04/11 15:56, 3年前 , 32F
會相信
04/11 15:56, 32F

04/11 16:04, 3年前 , 33F
可是不能用考績讓他走嗎?
04/11 16:04, 33F

04/11 16:06, 3年前 , 34F
結果你還是沒有針對問題回答呢 哈哈
04/11 16:06, 34F

04/11 16:10, 3年前 , 35F
哈哈是掩飾無知嗎?銀行怎麼會不知法規,是心虛不敢故意
04/11 16:10, 35F

04/11 16:10, 3年前 , 36F
轉移焦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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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6:11, 3年前 , 37F
言之無物開大絕後又開始講無關痛癢的東西,可悲
04/11 16:11, 37F

04/11 16:12, 3年前 , 38F
我在一樓就講出關鍵,能力有限看不出來,就乖乖唸書別作
04/11 16:12, 38F

04/11 16:12, 3年前 , 39F
亂啊
04/11 16:12, 39F
還有 36 則推文
04/11 20:36, 3年前 , 76F
另外律師所引行政罰法第8條與民法第148條有相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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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36, 3年前 , 77F
就是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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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37, 3年前 , 78F
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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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37, 3年前 , 79F
所以在判斷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上,可引用民法148
04/11 20:37, 79F

04/11 20:38, 3年前 , 80F
誠信原則判定銀行未違反勞基法,本件訴願審議委員會
04/11 20:38, 80F

04/11 20:38, 3年前 , 81F
應該也是差不多見解認為銀行未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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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39, 3年前 , 82F
銀行未違反勞基法的情況下,就不用討論後面的行政罰法
04/11 20:39, 82F

04/11 20:40, 3年前 , 83F
前面銀行和行員的民事法關係解決,就不用再討論銀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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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41, 3年前 , 84F
政府裁罰的公法這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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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0:57, 3年前 , 85F
訴願會並沒有說可以直接適用民法148 而是尚未定論
04/11 20:57, 85F

04/11 21:00, 3年前 , 86F
感覺訴願會只是把問題丟回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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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21:01, 3年前 , 87F
首先還是要先釐清當事人是否有結婚離婚真意
04/11 21:01, 87F

04/11 21:02, 3年前 , 88F
問題是如果「有」真意 那自無權利濫用的討論空間
04/11 21:02, 88F

04/11 21:04, 3年前 , 89F
真意 與 濫用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須法院個案酌定
04/11 21:04, 89F

04/11 21:08, 3年前 , 90F
我只覺得每間公司都有垃圾毒瘤
04/11 21:08, 90F

04/11 22:19, 3年前 , 91F
好過分的行員
04/11 22:19, 91F

04/12 10:33, 3年前 , 92F
這種案件的正解,銀行不是應該直接告發假離婚,使公務
04/12 10:33, 92F

04/12 10:33, 3年前 , 93F
員登載不實,讓地檢署去查嗎。
04/12 10:33, 93F

04/12 14:30, 3年前 , 94F
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沒用吧,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次數與最
04/12 14:30, 94F

04/12 14:30, 3年前 , 95F
短再次結婚日期,如果手續都沒瑕疵,那就沒有登載不實的
04/12 14:30, 95F

04/12 14:31, 3年前 , 96F
問題啊
04/12 14:31, 96F

04/12 16:12, 3年前 , 97F
離婚要有離婚真意,沒有離婚真意還去登記是會吃刑責的
04/12 16:12, 97F

04/12 16:12, 3年前 , 98F
,至於有沒有,那就讓檢察官去查,查出來沒有,那銀行
04/12 16:12, 98F

04/12 16:12, 3年前 , 99F
也沒有理由不准假
04/12 16:12, 99F

04/12 16:41, 3年前 , 100F
這有刑責嗎?我google不到,能麻煩提供案例或關鍵字嗎?
04/12 16:41, 100F

04/12 16:41, 3年前 , 101F
我查到的頂多是要自負變成真離婚的風險,或手續錯誤而離
04/12 16:41, 101F

04/12 16:41, 3年前 , 102F
婚無效而已
04/12 16:41, 102F

04/12 18:04, 3年前 , 103F
最有名的應該就傅崐萁吧。花蓮地院99易358
04/12 18:04, 103F

04/12 22:14, 3年前 , 104F
違反勞基法第43條的處罰是第79條第1項第3款,本案訴願
04/12 22:14, 104F

04/12 22:14, 3年前 , 105F
爭執的應該就是有沒有違反第43條的給假基準。如果只是
04/12 22:14, 105F

04/12 22:14, 3年前 , 106F
形式認定當然就是依據結婚次數給假,畢竟勞動部自己的
04/12 22:14, 106F

04/12 22:14, 3年前 , 107F
給假基準如果沒有處理到誠信原則這塊本來就是形式認定
04/12 22:14, 107F

04/12 22:14, 3年前 , 108F
。在這種特別的個案裡面引介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只
04/12 22:14, 108F

04/12 22:14, 3年前 , 109F
是誠信原則的一個具體化規定,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罰法第
04/12 22:14, 109F

04/12 22:14, 3年前 , 110F
8條的適用關係還比較遠。個人認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
04/12 22:14, 110F

04/12 22:14, 3年前 , 111F
機關對於銀行有利不利均一律注意的義務+誠信原則就可
04/12 22:14, 111F

04/12 22:14, 3年前 , 112F
以處理了。但重點應該是放在勞動部的給假基準有沒有要
04/12 22:14, 112F

04/12 22:14, 3年前 , 113F
處理實質認定個案違反誠信的問題,還是無腦有婚就有假
04/12 22:14, 113F

04/12 22:14, 3年前 , 114F
。以上= =
04/12 22:14, 114F

04/13 11:26, 3年前 , 115F
謝謝nivea0424大提供的資訊,學到了^^
04/13 11:26, 115F
文章代碼(AID): #1WSaDn2j (Examination)